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6年中央、省级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扶持贫困户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6年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扶持贫困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2016年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扶持贫困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确保我县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有效扶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我县精准扶贫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有效整合”的原则,进一步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差、思想观念落后、组织化程度低、发展生产后劲不足等问题,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贫困户的生产及生活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着眼全县热带优势特色产业资源,推进优势特色高效产业规模化发展,提高优势特色高效产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的贡献率。
(二)着重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在强化示范产业的基础上,选准发展潜力巨大的特色优势高效产业和现代化产业,培育产业新的增长点,加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注重实效。按照农业发展要求,注重扶持技术基础扎实、市场前景广阔、生产效益高且建档立卡贫困户易于接受的地域优势产业,长短结合,确保扶贫项目效益的持续性。
三、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扶持环节。2016年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种养殖业种苗采购。
(三)扶持方式。采取实物补助方式扶持。
(四)资金分配标准。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扶持标准为3112.7元/人,2016年巩固提升户扶持标准为1050元/人,资金分配标准根据各乡镇贫困面、贫困程度确定,不能作为扶持标准。
(五)扶持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资金来源
2016年省财政厅下拨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用于产业发展资金总额为19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一批)579.8万元,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一批)236.2万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第二批)1097万元。
五、组织领导
为了抓好2016年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落实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2016年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符兰平(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文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林 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会能(县财政局局长)
周贤亮(县扶贫工作办公室主任)
邢福智(县农业局局长)
陈达洲(县审计局局长)
陈进华(县发改局局长)
石永成(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局长)
陈启邦(县农技中心主任)
卓祥珍(县热作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文平兼任,副主任由县扶贫工作办公室主任周贤亮担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有关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六、相关要求
(一)将2016年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放至各乡镇,资金项目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二)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根据本方案资金分配标准向各乡镇下达项目资金指标。
(三)各乡镇按照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实际,体现项目特色、规模的特点,自主确定扶贫项目,自主制定项目细化实施方案,自主组织验收并将实施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备案,同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7天。
(四)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使用,乡镇可根据进度验收情况,分批次拨付资金,但在项目总验收前,分批次拨付资金的总额不得超出项目总额的70%。
(五)组织验收时,乡镇政府须制定项目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责任等,并形成验收报告报至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
(六)严格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项目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中央、省级扶贫专项资金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严格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七)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182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