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应急领导小组内设机构及职责
2.3 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联动机制
3 金融突发事件级别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2 预防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信息报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评估与总结
6.3 奖励与处罚
6.4 检查与审计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文电运转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安全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附则
预案制定、解释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全县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安全,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亭县辖区所有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典当行等非金融机构因下列事件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银行挤兑、技术故障、金融机构倒闭、金融危机、境外金融冲击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金融办公场所、设施、资料的破坏致使金融服务的持续中断等情形:
(1)国内、省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县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中国人民银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海南省银监局保亭办事处以及本县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而引发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县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犯罪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普遍发生故障或者多家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突遭病毒侵袭或黑客入侵。
(7)因辖区电力生产事故、通信线路事故等对金融机构的机房、业务信息系统以及正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金融突发事件。
(8)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携巨款潜逃或者金融机构突发被盗、被抢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之间加强多层次、经常性、制度化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与上级监管部门的对接机制,同时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各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风险处置预案,金融机构建立应急救助机制及应急处置预案,为风险处置及时提供保障。
(2)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金融机构的预期风险和总体风险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针对不同成因、不同风险程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4)及早预警,及早处置。对突发性金融风险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把一切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力争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组织机构
成立保亭县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财政局局长、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行长、海南银监局保亭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信访局、县商务局、县科工信局、保亭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同志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有关联络事宜。领导小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状况增加临时成员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变动接替职务人员担任,所在单位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1.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及处置流程
2.1.2.1 领导小组领导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各金融监管机构应急工作成员负责本行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1.2.2 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行业金融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报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2.1.2.3 金融机构应建立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报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备案。
县组织体系框架及处置流程图(见附件)。
2.2 应急领导小组内设机构及职责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咨询组、信息监测组、风险处置组、资金救助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由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行长担任主任。
2.2.1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整理各部门上报的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对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对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省金融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组织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并提出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协调应急预案的演练,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2.2.2 信息监测组设在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其主要职责:负责接收各成员单位信息员监测的突发风险信息并汇总、报告领导小组;向各成员单位传达领导小组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收集、上报各种有关报表、监测头寸动态;积极与职能部门联系、沟通,了解金融机构动态。
2.2.3 风险处置组设在县海南银监局保亭办事处,其主要职责:现场指导处置风险事件和突发情况;发送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协调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风险处置工作;及时向信息监测组和资金救助组报告现场风险处置工作相关信息;起草风险防范工作责任追究文件,在突发风险事件平息后,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治理;整理风险处置档案,对风险事件进行总结分析。
2.2.4 资金救助组设在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其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系统内资金调剂;督导相关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申请紧急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发放紧急再贷款的有关事宜;监督各金融机构有关救助资金的使用、归还。
2.2.5 专家咨询组设在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其主要职责:负责对信息监测组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向领导小组提供处置决策信息。专家咨询组由县应急办、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保亭县支行、县海南银监局保亭办事处、县辖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2.3 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3.1 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主要职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省行授权,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2 海南银监局保亭办事处主要职责:联合专家咨询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判断,按照本行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向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3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如需要县财政出资救助或调整有关财政政策时,由县财政局提出救助方式、资金来源及有关财政政策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3.4 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制定相关的工作预案,依法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维护运行秩序,防止风险扩散和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2.3.5 县委宣传部主要职责:制订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加强媒体管理和引导,及时搜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澄清工作,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恐慌情绪蔓延,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
2.3.6 县科工信局主要职责:应对和处理因通信线路、通信设备事故对金融机构的机房、业务信息系统等造成重大影响和威胁的突发事件,及时开展抢险恢复通讯,确保金融机构通讯网络的正常、通畅。
2.3.7 县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传达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等工作。
2.3.8 县信访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接待、处置工作。
2.3.9 保亭供电局主要职责:应对和处理因电力生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危机等突发事件对金融机构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事故。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突发事件单位或区域组织开展故障排查、设备维修、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3.10 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2.4 应急联动机制
当金融机构出现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监管机构应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启用预案,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3.金融突发事件级别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国际、国内、省内、县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有可能影响本县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全县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系统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具有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金融行业或多个乡镇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或乡镇不能单独应对,需跨部门或跨乡镇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的乡镇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乡镇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1.1 海南银监局保亭办事处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
4.1.2 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区域金融风险监测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地方非银行机构的跟踪、监测、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通过汇总、分析本单位及银监部门的金融风险监测数据,重点关注有可能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相关机构。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4.1.3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保亭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等金融机构应每季度向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报送本机构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据此对全县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全县各金融机构应将本系统,保亭海南银监局保亭办事处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本系统上级机关提出预警报告,同时抄送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4.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开展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系统上级部门。
(2)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要求,指导本部门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和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保亭海南银监局保亭办事处、县财政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个人债权和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使用再贷款操作程序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积极申请,经上级部门的授权办理发放再贷款有关手续,并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乡镇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负责实施。
5.1.4 Ⅰ级响应流程(详见附表)
5.2 Ⅱ级响应
5.2.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5.2.2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县政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并提出意见。
5.3 Ⅲ级响应
5.3.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乡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 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
5.4.2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监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在接到报告后,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系统上级机关,通报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 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后,负责处置的领导小组应当向县应急办提交书面的处置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领导小组还应针对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风险预警体系、处置措施,并提出修改或完善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县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
6.2.2 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应该就突发事件中发生的动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的申请、发放、使用等过程及在救助中出现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进行总结,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6.2.3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进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上报领导小组,同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民银行保亭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掌握领导小组成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并确保联络畅通。
7.1.2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3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应保持联系。
7.1.4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5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由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帐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与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县各部门、乡镇政府要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县各部门、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附则
8.1 县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