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市
规范性文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办法的通知

2017/10/16 1.5k 阅读 329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责任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范围是:《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指标》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保护和质量保护。

  第三条 坚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县、乡镇、村三级管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县人民政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检查落实、表彰奖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侧重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全面实施和各项保护制度的落实。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永久基本农田片块、数量、质量、标志、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依法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依法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严肃查处侵占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的评定与监测,指导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壤改良与生产条件的改善;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的优化,促进永久基本农田合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之一,同政绩、晋升晋级和奖惩挂钩,实行量化考核,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把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和奖罚措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2.保护措施;

  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奖励与处罚。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罚。不定期召开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农业等部门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各行政村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兑现奖罚,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属地管理责任。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受到一票否决的乡镇、单位或个人,在落实整改并达到规定的要求之前,取消评选先进、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如果因管理不严,出现非法占用或严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社会监督制。通过建立群众信访、举报、投诉、新闻曝光等形式,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非法批准、占用、买卖或转让永久基本农田及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给予处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土地、农业行政管理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或对非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永久基本农田承包者经营粗放,造成地力严重下降或者撂荒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收回永久基本农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