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发展实施意见》(保府办〔2016〕9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保亭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含省、县两级财政补贴资金。其中,县级财政补贴资金从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 资金补贴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
第五条 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我县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和符合研发生产补贴标准的我县新能源汽车企业。其中,个人用户为户籍或居住地在保亭县辖区内的居民,单位用户为在我县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
第六条 县财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经费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按当期国家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省、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补贴的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的60%。
(二)鼓励超额完成年度推广任务。县每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5%,县级财政承担45%;若年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
第三章 购车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可申请地方购车财政补贴。
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按照扣除国家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应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车辆购置补贴申请手续,并据实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年初预拨、按季发放、年终清算。
(一)每年初,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我县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任务做好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预拨安排(县级财政补贴预算如遇缺口,应及时追加),并结合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预拨的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照省、县分担比例做好资金补贴工作。
(二)每季度结束后,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送的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上牌情况和补贴申请材料,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拨付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县两级购车财政补贴一并拨付给消费者。
(三)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作为年终财政补贴资金清算依据。
(四)每年3月底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清算报告并提出需追加下达或需退回的财政资金额度,以便省厅做好资金清算手续。
第四章 车型研发生产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车型研发补贴资金按年度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每年1月底前,县汽车生产企业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车型研发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以便省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对补贴资金实施办法、扶持范围和对象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可根据国家、省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