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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2014年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4-0424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4年07月08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4〕103号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8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4年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4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促进农民增收的决定》(保委字〔201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生态保护,激发广大林农自觉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农民增收,参照我县历年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森林生态安全和实现提升农村居民收入为目标,加强我县生态建设,加大生态效益补偿,优化林业结构,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确保森林生态安全和增加森林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补偿依据、对象、标准、资金和方式
(一)补偿依据
以县委、县政府《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促进农民增收的决定》(保委字〔2014〕1号)为依据。
(二)补偿对象
1.凡是在我县常住的农业户口,包括县七仙岭农场、乡镇经济场(林场)、村小组的农业户口人员均列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
2.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促进农民增收的决定》(保委字〔2014〕1号)文件要求,新增补偿对象为长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居住的、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以村小组出具在农村务农证明、村委会核实为主。
人口界定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24时前出生人口(以乡镇派出所注册入户为准),之前死亡人数不纳入统计和享受范围。
(三)补偿标准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偿标准为:每人一年一次性补偿300元。
(四)补偿资金
根据2013年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总金额2159.51万元(22125户,90295人),预计2014年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金额为2710万元,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
(五)补偿金发放方式
以农户户主办理的“一卡(折)通”存折发放,县财政局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委会提供的人口信息,把补偿资金下拨到县农村信用联社,发放到农户个人“一卡(折)通”存折内,补偿资金的发放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三、工作安排及工作任务
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乡镇农户信息工作,农户信息收集时间为2014年7月1日-9月30日。农户信息收集期间各乡镇必须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并派员配合工作组做好调查统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盘仁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文平(县政府副县长)
徐 玲(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计生局、县公安局、县农村信用联社、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黄启璋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农村信用联社各指派一名副职领导担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指导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日常工作。
建立联络机制,联络小组成员:县财政局林学,联系电话13976229116;县林业局洪海,联系电话13976221552;县农村信用联社李清娜,联系电话18876831088。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乡镇乡镇长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切实加强对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领导。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规范操作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力协助,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规范操作,做好我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兑现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破坏森林资源如毁林开垦、乱砍盗伐、偷盗名木古树、风景树,环割林木、“老鼠路”开垦林地等蚕食性侵占林地行为的个人及农户进行统计核准并根据《森林生态保护责任状》第五条规定,对2014年上半年涉嫌非法侵占国有林地(包含历年清理后又复种)的农户,停发该农户2014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对2014年下半年涉嫌违法侵占国有林地的农户,停发2015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3.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公安派出所、财政所、计生办等部门要根据补偿的区域、范围和标准在2013年收集的农户信息的基础上仔细认真收集校对农户信息,防止出现农户漏报、错报、多报、信息不全、信息错误等问题发生,造成资金发放困难。校对农户信息的内容有:
(1)户主是否办理“一卡通”账户;
(2)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有误;
(3)农户人员登记是否明确户主;
(4)对于死亡户主是否注销户名;
(5)家庭人口统计是否清楚,是否存在多报、少报或漏报;
(6)户主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要明确;
(7)户主姓名是否重复申报;
(8)新增非农业户口是否有村小组出具证明以及村委会核实结果。
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财政所收集农户信息并仔细校对后要及时上报县林业局。
5.县计生局要负责提供常住农村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出生的信息资料,确保登记常住农村人口信息资料准确无误。
6.县公安局要配合提供计生部门无法提供的常住农村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信息资料,确保常住农村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信息资料准确无误。
7.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财政所报送的农户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各农户信息准确无误,并对发放的人员及金额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进行资金发放。对于被停发生态直补的农户也要进行公示。同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的各项工作。
8.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我县2014年补偿区域、人数、标准,切实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并安排所需配套工作经费,用于补偿对象信息核实、资金发放、档案建立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偿资金。
9.县信用联社要根据县林业局报送的人口信息资料与“一卡(折)通”资料做好查找核对和“一卡(折)通”资金发放,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准确无误。
(二)提高认识,严明纪律,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和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逐步建立森林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一项以人为本的民心工程。对于保护生态安全具有极为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办事,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补偿信息,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得用补偿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资金外,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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