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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县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4-04250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4年07月10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4〕105号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0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
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新修订)的规定,降低我县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结合我县实际,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补充如下。
一、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一)我县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可按我县当年城镇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
公民经济困难,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没有签署意见为由拒绝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月收入等详细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1.农民工因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2.残疾人、义务兵请求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
3.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法律援助事项
下列事项因公民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林地、农用地)受侵权而产生纠纷的;
(二)因婚姻家庭、继承而产生纠纷的;
(三)因毁坏农林作物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
(四)因销售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事件产生纠纷的;
(五)除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外,其他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六)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
(七)县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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