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市
规范性文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4/07/07 3.9k 阅读 387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政府性债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预算法》、《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05]7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为履行公共职能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不包括产权属职工的宿舍楼工程欠款。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各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使用资金、政府债券、各类财政借款、国内金融贷款和政府承诺的其他债务。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保亭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组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拆迁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审批和解决债务管理有关问题,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举借和使用

  第五条 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上年度偿债准备金报告的财力情况和偿债能力,编制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年度债务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县人大批准。县人大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贷款项目融资计划,相关单位方能按照下达的贷款项目融资计划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落实贷款资金。

  第六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要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和利率,偿债的期限、资金来源及偿债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债务人化解债务风险能力,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报表;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财政及审计部门参与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的项目,可以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性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七条 我县各级政府及财政预算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举债进行项目建设或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因工程超概算引起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超过10%的应报县发改局调整后根据县审计局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差额确定债务金额,报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供相关资料报财政局备案,以便于地方政府债务统计及偿债计划安排。

  单位即不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又不向财政局备案的,报送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的,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政府性债务管理报表;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九条 举债单位持财政部门核准文件与有关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拟定资金使用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确需变更用途的,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 通过竞争性或者市场化行为可以替代的投融资领域项目原则上不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确需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报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担保偿还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按照“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县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债务第一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性债务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协议或者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其中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告知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其进行财政评审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最终债务人实行重组、改组、破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贷款地点的项目,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第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或担保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追偿到期债务。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纳入领导综合业绩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的,由县政府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每年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不低于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5%。

  县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未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偿债准备金不得任意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

  偿债准备金各偿债项目资金有结余时,当出现各别项目偿债资金不足时,可调剂使用。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县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用于对全县政府性债务的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负债率、新增债务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指标。主要指标按年度进行测评监测。

  负债率是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新增债务率是指新增债务余额占可支配财力的比重;债务率是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占财政可支配财力的比重;偿债率是指当年财政还本付息额与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的比值。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负债率不得高于45%、债务率不得高于100%、偿债率不得高于30%,其指标主要用于考核和衡量全县的债务风险度。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按年考核,若负债率、债务率和偿债率3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1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则不应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性债务综合分析报告,对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预期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建议,对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化解、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适时监控,对于已超出风险预警线以及逾期未还的债务,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将债务规模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下。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及时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每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管理报表,每年末由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统计报告应当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或按计划使用贷款资金,如因项目单位未及时或未按计划使用贷款资金造成贷款资金闲置而导致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县发改局应上报县政府对债务责任主体(债务使用单位)进行通报处理,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县审计局应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在项目终了时进行决算审计。政府性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处理,由县政府进行通报,追究违规负债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报表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亭县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