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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3/30 1.1w 阅读 399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县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推进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城镇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琼土环资用字〔2002〕18号)要求,今年将全面开展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相对独立的产权进入市场,城镇住房出售和流转日益增多。城镇房屋用地登记发证作为国家依法确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既是土地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对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进行,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范围和对象

  城镇房屋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县城镇范围内拥有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凡取得商品房产权的权利人必须申报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未办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的不得预售(销)房屋。

三、工作内容

  在土地初始登记及房屋登记的基础上,以宗地为单位、以户(套)为单元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保持房屋权利主体和土地权利主体的一致性,为城镇居民住房权益保障给予“双保险”。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城镇商品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必须严密组织,科学安排,由点到面,逐步展开。

  (一)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由于城镇房屋(商品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大造舆论,提高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城镇房屋(商品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2.登记发证。

  2.1.申请。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后15日内,须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开发商)身份证明材料;

  (3)保亭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各1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5)住宅小区单元房产编号、土地使用权分割分摊面积明细表(原件各1份);

  (6)经县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施工设计许可的有关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县发改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8)住宅小区使用现状宗地图,由测绘部门提供(原件1份);

  (9)住宅小区平面布置图(复印件件1份);

  (10)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测绘实测报告书(原件1份);

  (11)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分割分摊完税证明书及完税汇总表、明细表(原件各1份);

  (12)保亭县房产预售许可证(原件各1份);

  (13)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1份)。

  2.2.核准。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核准,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测量,确定分摊系数和每个分割单元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2.3.签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颁发《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

  2.4.登记发证。商品房销(预)售时,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所购房屋对应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凭《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以房产测绘成果的面积为基准核定最终土地使用权面积,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5.汇总统计,建立档案。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对整个工作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对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图、表、证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地籍档案。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2月28日,为宣传发动、培训队伍、摸底清查、全面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15日,为实地调查登记、审核审批颁发证书阶段;

  第三阶段:2014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回顾总结、全面检查验收阶段。

  在总结2014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后城镇房屋用地分割工作将成为常态化工作,逐步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衔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城镇房屋用地分割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县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房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国土、房管、住建、财政、发改、公安、司法、物价、税务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担任,主管地籍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通力协作,确保我县房屋(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年底前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培训,严格办理规程。城镇商品房用地分割登记发证工作牵扯老百姓的切身权益,要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车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争取得到群众的支持;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技术性强、具体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培训,积极与其它县区沟通交流,坚持做到依法登记、规范管理。

  (三)严格收费标准,抓好资金监管。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借城镇商品房用地分割发证的名目向群众乱收费、乱摊派。要按照《海南省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细则》(琼价费字〔1993〕150号)、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测绘局《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表》(琼价审批〔2010〕397号)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要科学测算该项工作中需要的其它经费,需要印制的表格及宣传资料等所需的经费,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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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