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保府办〔2013〕153号)精神,建设群众满意村镇环境卫生,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属地管理、列入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一、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一条 县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各乡镇(农场)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站由当地乡镇政府管理,其人员及经费不变。
第四条 三道、新政、响水、加茂四个镇垃圾转运站要明确3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村委会应设立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小组和卫生监督巡查员,主要负责本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监督与管理,并建立巡查报告制,定期向乡镇环境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农场)每月向县农村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情况。
第七条 县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针对问题,安排工作。
第八条 每月的第一周,全县普遍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周”活动。
二、农村生活垃圾运行机制
第九条 镇区范围内实行“户分类、组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第十条 偏远地区村庄,实行“户清扫、村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可一村或几村联合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或焚烧炉(窑),进行填埋或焚烧,降低山村生活垃圾收集拉运成本。
三、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自然村按每20户建1座垃圾房(桶)的要求或根据村民“一事一议”的原则,设置垃圾房(桶)。垃圾房(桶)的设计要规范,要有门窗(顶盖)。
第十二条 加强对卫生设施的管理。各村应对垃圾房(桶)、垃圾收集点的所在位置、数量等登记造册,备案留查。
第十三条 垃圾房(桶)由保洁员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各乡镇(农场)应配齐配全环卫工作必需的作业工具,落实环卫工具维护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每年拿出不少于2000万元作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各乡镇的工作经费由乡镇根据工作实际申报,由县相关部门核准上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向县财政申请下拨给乡镇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乡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工资、垃圾转运等。
第十七条 县政府为每个乡镇配备2辆垃圾转运车,所配置车辆由乡镇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设立“以奖促治”专项资金200万元。其中90%的资金用于对镇(办)的以奖代补;10%的资金用于县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从2014年起,县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当年评选的县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先进村,给予每村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县城管局(爱卫办)对当年创建成国家、省级卫生镇的乡镇,次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创建成省级卫生村的村庄,次年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地质灾害、沉陷区、水源地、边远地区贫困群众移民搬迁、建设新村时,要统筹解决环境卫生设施投入。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农场)对居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筹集费用用于乡镇(农场)保洁员工资。
第二十三条 根据“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解决,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元,筹集费用专项用于村级环境卫生管理。
五、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农村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
1.县住建局要指导各乡镇(农场)编制村镇规划,同时协助乡镇(农场)积极申报和争取项目,抓好镇村基础设施建设。
2.县农业局要加大生态农业和沼气工程建设力度,做好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防治。县林业局要积极推进道路、河渠植树造林和村镇“三化一片林”建设工作。
3.县交通局、县公路局要抓好省道及主干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4.县爱卫办要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广泛开展“卫生村镇”创建活动。
5.县国土局要指导和监督农村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工作,严禁人畜粪便直排入河流、水库。
6.县水务局要加强农村水质监测,切实解决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卫生保障问题,抓好河道及渠道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县工商局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理整顿。
六、工作督查考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将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县对各乡镇(农场)目标责任考评范围,每月检查1次,每季度进行考核1次。做到每月一排名,每季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每季度召开考核点评大会,对于考核合格的乡镇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投的办法。对季度考核排前三名的乡镇,除享受以奖代投资金外,同时给予对等标准的奖金。对季度排后三名的乡镇除不能享受以奖代投资金外,同时处以征收对等标准的责任金,责任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用于奖励前三名的乡镇。
第二十七条 连续2个季度排名倒数后三名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 连续3个季度排名倒数后三名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就地免职,并取消该乡镇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乡镇(农场)交叉检查”活动。
第三十条 县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各乡镇(农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三十一条 乡镇(农场)要建立“一对一”挂钩帮扶机制。要求每个村组均有一名乡镇(农场)副职领导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帮扶村组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每年在各乡镇(农场)组织一次“群众性满意率调查”活动,调查结果在媒体上公示。
七、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宣传教育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逐村、逐户宣传垃圾处理的环保知识和生态农业知识,努力提高村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从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投入其中。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他们的组织引领作用。通过召开动员培训会、现场观摩会、工作推进会,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引导他们掌握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内容,调动基层干部抓好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要在村镇居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和公共道德教育,坚持管理、教育同时抓,进一步增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要在街道、社区、路段和村庄设置一些宣传教育长廊和标语。
第三十六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县电视台要开辟专栏,制作专题,做好基础性、动态性、工作性、经验型宣传报道工作。要经常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曝光落后,形成全党动员、全民发动、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