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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县违法建筑防控查处属地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4-0560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4年05月25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4〕67号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5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违法建筑防控查处属地管理考核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违法建筑防控查处属地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县违法建筑防控查处属地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落实城乡规划建设属地管理责任,保障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预防和减少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实现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加大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及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琼府〔2013〕61号)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保府办〔2013〕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及乡(镇)领导、农(茶)场领导、村(居)委会干部、社区干部、连队干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农(茶)场土地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
二、管理责任
违法建设实行属地化主导管理。被考核的乡(镇)领导、农(茶)场领导、社区干部、连队干部、村(居)委会干部是防控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分管干部与包片干部为具体责任人。各辖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承担及时发现、报告、制止、纠正、拆除及协助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等责任,具体包括:
(一)采取有效方式,积极做好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村(居)民守法的自觉性。
(二)密切掌握村(居)民建房动态,建立、完善辖区内村(居)民建房登记档案。
(三)建立、完善违法建设的举报登记与报告制度。对村(居)民违法建设行为,做到及时登记、及时报告,全程跟踪,直至得到依法处理。
(四)配备专(兼)职管理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村(居)民违法建设活动的巡查工作。对辖区内村(居)民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将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为城乡规划、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和工作上的便利,确保防控查处工作顺利实施。
三、考核内容
(一)违法建设台帐的建立和报告。辖区内各单位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统计制度。健全巡查日志、台帐,每天登记巡查情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报告,严重违法建设行为须同时在第一时间向县控制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每周、每月须填写报表,汇总巡查情况,适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每月要对本辖区内的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及时上报县控制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由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及时向县控制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同时报县控制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违法建设的发现和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均应达到100%。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控制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三)实行月度考核、半年考评与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
五、考核标准
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教育情况(5分)。没有宣传教育方案的扣1分,没有召开专门会议贯彻《保亭县违法违筑防控查处管理措施》的扣1分,未设置固定宣传栏的扣1分,组织宣传活动不足4次的,每少一次扣0.5分。
(二)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情况(10分)。末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的扣10分,违法建设台帐记录不实或不齐全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三)建立巡查日志情况(10分)。巡查日志每缺一天扣0.2分。
(四)及时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15分)。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的,每漏查一起扣1分;因监管不力造成违法建设在同一地段内成片发生或一个月内实施违法建设超过5起扣5分。
(五)对违法建设采取措施情况(30分)。发现违法建设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虽采取措施但未能有效制止又不及时上报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
(六)支持配合工作情况(10分)。不支持配合城乡规划、城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七)村(居)委会干部、社区干部、连队干部违法建设情况(10分)。村(居)委会干部、社区干部、连队干部违法建设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八)违法建设矛盾调处情况(10分)。因违法建设失控造成群众上访或其它后果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以上各项扣分直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六、奖惩措施
每个考核年度全额奖金标准为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20000元,村(居)委会、社区3000元。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乡(镇)、村(居)委会及社区,全额发放考核奖金;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发放50%考核奖金;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予发放考核奖金;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入党纪或政纪处分;违法建设现象特别严重的,责令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引咎辞职。
在年度考核内,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村(居)委会、社区,对其当年度综合评优活动实行“一票否决”。所在乡(镇)、农(茶)场当年度综合评优活动实行“一票否决”。
对违法建设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乡(镇)政府、农(茶)场、村(居)委会、社区对违法建设没有及早发现,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引起当事人上访,造成不安定因素,将按信访责任追究处理。
所有违法建设的拆除经费均由县人民政府负担。用于奖励的资金从县财政经费中列支。
七、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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