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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县违法建筑防控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5/24 1.2k 阅读 309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违法建筑防控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违法建筑防控查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违法建筑防控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落实城乡规划建设属地管理责任,保障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预防和减少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实现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加大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及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琼府〔2013〕61号)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保府办〔2013〕14O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查处。

  违法建筑是指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违法占地或用地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在违法建筑普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加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法建筑防控是指采取巡查、宣传、教育、劝导、制止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违法建筑的发生。

  违法建筑查处是指对已核实的违法建筑依法采取的责令停工、查封、回填基础、罚款、没收、拆除等措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违法建筑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应当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逐步实现零增量、减存量的目标。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尊重历史、疏堵结合、逐步推开的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分区域开展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原有宅基地使用、危房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满足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是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农场党政一把手是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各类违法建筑监管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成立县控制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控违”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县行政区域控制、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联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控违”、“拆违”工作;负责对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工作的考评考核;协调解决在控制、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牵头组织对重点违法违规建筑的统一拆除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

  2.县“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各类违法建筑监管总负责、总协调、总督查。

  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是本辖区控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也是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控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宣传,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控违”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依法组织本辖区的强制“拆违”行动。要建立违法建筑巡查监管责任制,组成专门的巡查管控队伍,落实专职人员,实行常态化、全天候的巡查管控,切实担负起“控违”直接责任,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区、连队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起广大群众监督举报、专业队伍管控的群防群控体系。

  第八条 县财政、国土、住建、城管、水务、法制、电力、卫生、环保、消防、安监、公安、监察、工商、食药监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混凝土企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依法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工作。

  县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配合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目标和工作任务。

  2.在开展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中,应当先行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依法制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当细化具体区域范围、工作时限、流程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措施等内容;对县人民政府列入重点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危房,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实施方案和处置方案分别报县违法建筑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3.督促社区和下属相关部门结合网格化管理,制订具体的违法建筑防控和查处措施,明确社区和所属职能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连队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

  4.组织巡查、防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筑依法采取责令停工、查封、回填基础、处罚、拆除等相关措施。

  5.处置因违法建筑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6.制定辖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对所属职能部门有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的直接责任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7.接到有关违法建筑的报告、通报、督办通知等信息后,及时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进行认定、核实、查处,作出处理决定,并函告城管、住建、国土、水务、电力、工商、卫生、食药监、消防等部门配合防控和查处工作。

  第十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工作的制度和考核标准。对各类违法建筑案件进行指导、检查、督查、考评。

  2.每月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形成简报,并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动态。

  3.督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受县住建局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建筑的案件。

  5.依法查处国土、住建等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十一条 县国土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设用地信息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信息平台上公布。

  2.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对非法占用土地、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建设行为。

  3.建立本部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县住建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1.规划许可信息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信息平台上公布。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在每月5日将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层高和面积等审批情况抄送县城管执法部门;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管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

  2.在放线、验线、主体结构完工、规划竣工测量和规划核实等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在3个工作日内函告县城管执法部门。

  3.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后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管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信息平台上公布施工许可信息。

  4.发现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县城管执法部门。

  5.防控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向违法建筑供应商品混凝土,并依法停止为违法建筑办理房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6.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核实违法建筑规划报建情况。

  7.建立本部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县水务、电力、工商、卫生、食药监、消防等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县水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或县城管执法部门的违法建筑通报后,2个工作日内依法停止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工地供水、供电。

  县工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接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或县城管执法部门的违法建筑通报后,停止对以违法建筑为经营载体的经营者发放相关证照,对已发放的相关证照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县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接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或县城管执法部门的违法建筑通报后,立即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在拆除违法建筑行动中负责现场及周边的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的急救工作。

  第十四条 县国土、住建、城管、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消防、食药监等部门应当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有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等信息的,应当一并共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或县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利用与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有关的土地、规划、房屋等纸质档案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

第三章 违法建筑发现和查处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区域各类违法建筑二级巡查报告机制。

  1.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负责其辖区内各类违法建筑的一级巡查,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巡查、发现、报告和制止辖区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连队“控违”工作落实情况实施考评。各村(居)委会、社区、连队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发现、制止、报告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在接到村(居)委会、社区、连队有关违法建设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登记在案,派员协助村(居)委会、社区、连队干部现场制止;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管控队伍在接到举报或巡查中发现各类违法建筑时,应及时登记立案,按职责要求和查处机制及时处理到位,并向二级巡查报告,自身确已无法控制的,应及时报请县“控违”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组织力量强制拆除。

  2.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县主城区各类违法建筑的二级巡查,并负责对一级巡查管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和考评,并根据统一安排组织参与重大拆违行动。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

  3.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违法建筑信息逐级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做到每月及时汇总上报“控违”材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到重大违法建筑的案件应一事一报,对故意瞒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报送的违法建筑的基本资料要及时分类汇总,并将统计汇总情况以工作简报等形式通报给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对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落实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书面函告,各责任部门和单位须认真予以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考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形、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通知供水、供电企业停止提供服务。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当立即报告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可以对不停止建设项目予以查封现场。

  第十七条 负责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城镇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前,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九条 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

  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工具、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并制作财物清单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以及供水、供电企业应当对查封施工现场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提请5个工作日在现场公告前置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实践、相关证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予以取证。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区域各类违法违规建筑查处实行联动机制。

  1.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提出或领导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主动介入的,可启动违法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1)违法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2)各责任主体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3)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筑性质认定不清,需要申请其他部门参与配合予以鉴定认定的;

  (4)相关责任主体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经县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应主动介入查处的;

  (5)为保证县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顺利建设和工作进度,需要组织重大强拆行动的;

  (6)其它经领导小组研究认定,需要启动联动机制的。

  2.在接到各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要求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派驻联合调查组等形式,迅速查明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好有关问题,并督促各责任主体和协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抓好落实。对经过调查了解,需要依法组织“强拆”行动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成立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现场指挥部,制定“强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强拆行动的工作人员和风险评估,同时负责“强拆”过程中群众防控维稳和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县城建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落实强拆行动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保证现场作业秩序和安全;

  (3)县住建、国土等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对违法建筑进行审核认定,及时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强拆”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助;

  (4)县公安机关负责“强拆”过程中发生的妨碍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依法处置“强拆”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5)县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派人到“强拆”现场断开相关电源、水源、气源;

  (6)县消防、卫生部门负责“强拆”过程中突发安全事故、人员伤害的应急处置和抢救工作;

  (7)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责任主体在“控违”、“拆违”过程中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8)新闻宣传部门对“强拆”过程进行全过程跟踪报道,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四章 考评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对县行政区域各类违法建筑实行问责制。

  1.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及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国土局为县行政区域各类违法建筑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和县直各职能单位主要领导是县行政区域违法建筑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接受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计分制考核,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参照《保亭县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保府办〔2006〕100号)的规定进行问责。一年内,累计扣分达6分的,由县“控违”领导小组组长对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7分的,由县长对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累计扣分达8分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l0-11分的,给予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给予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引咎辞职,直至撤职。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0.5分;

  (2)出现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下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1分;

  (3)对本辖区或者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违法建筑查禁不力,致使出现形象进度达到一层以上二层以下违法违规建筑的,每起扣2分;

  (4)出现二层以上(含二层)或主体基本完工违法违规建筑的,每起扣3分。

  2.在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函告后,文化、卫生、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不按本规定仍然继续为利用违法违规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发放证照,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按本规定仍然继续为其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将在责令其撤销行政许可、纠正错误行为的基础上,对该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单位和个人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迟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而导致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违法建筑情况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对有效控制新增违法建筑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控制新增违法建筑工作不到位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监督其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由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依法进行追讨;无法追讨的,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农(茶)场先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