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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2017/08/06 1.7k 阅读 309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等4项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全县范围内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结合保亭实际,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收购、贮藏和运输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资经营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六)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七)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八)依法需要实施检测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检疫合格标志或合格证明情况。

  (九)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十)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质量安全监测。根据上级及县农业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例行检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针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素和潜在隐患开展风险监测和排查,提升风险预警和决策能力;针对重点时段、重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隐患,结合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突发事件,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进行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二)质量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季度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三)质量安全工作调度。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农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农业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在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四)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政策宣传,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五)执法处罚。发现违法行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应急处置。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和处理到位。

  (七)信息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汇总有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备案。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

监管名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质量约束管理机制,结合保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名录制度是指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管部门将违反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其官网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予以警示,纳入到质量监管体系的一部分。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权负责本部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列入名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向农业部门报送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原料贮藏加工和销售等台账资料。

  第五条 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列入名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第六条 对运行质量不高和不规范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名录,并对其进行备案。

  第七条 安排专门经费,加大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增强其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各级各类农业扶持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列入名录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列入名录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凡承担财政项目或获得政府资金扶持的,必须列入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名录。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条 县农业执法部门负责县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四条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第六条 违法行为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八条 农业投入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隐匿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生产日期、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司法机关通报的刑事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


  为加强全县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结合保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保亭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本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指导和督促各乡(镇)执行“黑名单”制度。

  第三条 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3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无伤亡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3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七)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通过新闻媒体或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对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跟踪整改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