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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加快集聚青年人才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08240658/2025-00216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30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加快集聚青年人才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星社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落实<关于加快集聚青年人才十条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关于加快集聚青年人才十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吸引聚集优秀青年人才,激发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青年人才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稳定“大学生下基层”“三支一扶”政策性岗位招聘规模。每年从高校应届生中招募不少于30人的“大学生下基层”人员,招募不少于30人的“三支一扶”人员。
第三条 对招用毕业年度内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对招用毕业年度内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 省外就读毕业年度内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成功入职我县企业并在保亭缴纳海南首次社保且满3个月后的青年人才,可申请报销首次进入海南交通费用,按照实报实销,单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 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成功入职我县企业并在保亭缴纳海南首次社保,或通过引进人才落户到我县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青年人才,按照博士毕业生2000元/月,硕士毕业生800元/月、本科毕业生500元/月、大专生200元/月标准以实际在岗情况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七条 参加青年人才“蓄水池”计划的大学生,按照硕士毕业生3500元/月、本科毕业生3000元/月标准发放见习生活补贴。
第八条 离校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我县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九条 青年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入驻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可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场地、政策咨询、注册代办、创业指导、培训等创业孵化服务。
第十条 同省内外高校联合举办县级创新创业大赛,推荐创新创业项目参加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在县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前三名奖项并在我县落地的项目,依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所获启动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人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对青年创业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
第十二条 到我县实际就业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均可申请购买我县安居房。对新引进的青年人才购买我县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按照博士毕业生 3.6万元/年、硕士生毕业生2.4万元/年、本科生毕业生 1.8万元/年的标准,累计发放补贴不超过3年。对租赁住房的青年人才给予住房租赁补贴,按照博士毕业生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 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 1500 元/月标准发放,累计发放不超过 36 个月,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制定保亭县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对建设运营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补贴。对成功创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以保亭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为基础,搭建统一的青年创业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证照办理等“一站式”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解决服务供给“碎片化”问题,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大对创业失败人员帮扶,对创业失败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
第十五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青年人才,应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交通费用
1.交通费用申请表;
2.首次进入海南交通报销凭证;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1.创业补贴申请表;
2.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5年内学历证书或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技能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
4.经营流水或经营发票或纳税证明等运营佐证。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我县标准的青年人才直接向保亭建设银行、保亭农商行提出贷款申请。
(五)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1.学历学位证书/外国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书;
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证明或购房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
5.单位公示情况材料(含单位公示图片)和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承诺书(单位及个人);
6.工商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企业法人提供);
7.外国人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住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才和港澳台人才提供);
8.结婚证(以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租赁证或购房合同备案表申请时需提供)。
(六)申请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
1.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2.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5年内学历证书或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技能证书复印件。
(七)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
1.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申请表;
2.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
(九)申请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创业启动资金
1.《保亭县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官方发布的获奖证明材料;
4.经营场地证明、财务流水、其他落地项目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青年人才,第(二)(三)(五)(七)(八)可通过线上海易办申请办理,线下政务服务大厅受理所有申请。第(三)(七)(八)由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余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申请人须据实提供申报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和享受政策资格,已拔付的资金予以追回;申报企业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将根据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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