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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2026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008241036/2026-0002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07日 发文字号:保司通〔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7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
(2026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星社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提升文件质量,确保依法行政,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2026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6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
(2026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于以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相关规定开展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规定内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形成评价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为起草部门;有多个起草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评估的责任单位;起草部门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确定评估的责任单位。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本乡镇负责制定后评估工作。
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具有熟悉被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以及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能够保证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所必需的设备、设施;
(四)具备开展评估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责任单位名义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单位应当指导、监督受托单位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委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承担立项前评估、起草、论证等工作的单位参与该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后评估工作;不得为受托单位预设评估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与受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进行制定后评估:
(一)事关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 5 年的;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三)开展法治督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发现问题较多的;
(四)拟作重大修改或者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五)拟上升为自治县条例的;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因上位法调整或者紧急情况需要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开展制定后评估。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其精神和内容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设定职权与责任是否相统一,执法成本是否合理;
(三)可操作性标准,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是否易于操作;
(四)效益性标准,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高效便民,是否实现制定预期目的;
(五)协调性标准,即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六)规范性标准,即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规范,是否影响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 评估单位可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条款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普通程序如下: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责任单位和受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行业组织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和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及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三)开展调查研究。根据评估项目的特点,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收集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有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评估;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制度的评估;
(三)对“小快灵”“小切口”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
(四)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直接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评价,提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公开被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和评估相关信息以及联系方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责任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责任单位应当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重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包括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评估时间,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情况;
(二)文件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三)评估结论;
(四)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是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价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参考资料。
责任单位建议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衡量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条件是否成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提出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或者改进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建议的,责任单位应自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清理结果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将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稿及起草说明一并上报县政府;修改稿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经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提出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或者改进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建议的,本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在3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将修订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保府办〔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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