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及参公单位,省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为解决国家公务员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应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全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省属驻保亭县行政机关单位公务员(含退休公务员)。
三、医疗补助的管理部门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预、决算进行初审,对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二)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负责编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预、决算,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三)县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征缴工作。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专户管理和审核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预、决算。
(五)县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六)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四、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省属行政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工资来源渠道解决,由单位每月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
(二)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在职人员为其月工资总额的5%,退休人员为其退休金总额的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收支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及医疗补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后执行。
(三)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不足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时,由县财政部门对合理支出部分给予补助。
五、医疗补助标准
(一)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用于补助门诊医疗费用。
月划拨标准:在职人员为其月工资总额的3%;退休人员为其退休金总额的4%。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按如下规定补助:
1.住院治疗时,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超过1000元(不含1000元的),超出部分补助的90%,自负10%。
2.少数适宜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门诊专项医疗费,个人年度自负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超出部分补助90%,自负10%。
3.按上述规定全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超过部分补助95%,自负5%。
4.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按除上述规定补助外,住院时,床位费超过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但低于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普通病房单人间标准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六、医疗补助的结算管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公务员应持医疗保险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结算时,应提供能够表明医疗费用使用具体情况(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的相关医疗单据及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公务员医疗补助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医疗补助款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拒付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比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资格审核
适用本办法的单位及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
由各有关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人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及录入本单位在编人员的有关电子版资料。
2.已入编的各类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新增人员由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录用的批复文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审核确认和登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初审材料会同财政部门确认。
各有关单位持确认的批复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省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执行。
九、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8月10日印发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保府〔201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