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涉氨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涉氨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进一步规范涉氨企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液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及省安委办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涉液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液氨是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具有强毒性、易挥发的特性,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伤亡波及范围广,极易造成较大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我县储存、使用液氨的制冰厂等企业,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部分涉液氨单位存在不按规程操作,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等记录台帐不健全,特种设备、管道检测检验不及时,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外地涉液氨事故教训,克服侥幸心理,增强责任感,按照“属地管理”、“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涉液氨单位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落实涉液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涉液氨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坚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企业要建立健全液氨充装、装卸、储存、巡检、操作等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一名岗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设备操作及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佩戴管理制度;安全例检及现场巡检制度;安全台账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修维修制度;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以及停电应急预案、氨泄漏应急预案等。
涉液氨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液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做到按章指挥、按规操作。对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三)加强运输环节管理
液氨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准运证书方可从事液氨运输,切实做到液氨运输车辆专车专用。液氨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抢修和防护器材,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液氨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备案的,或未落实安全监测监控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加强重要设备、设施管理
各涉液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液氨储罐(钢瓶)、输送管道、冷藏库(房)、制冷机房(车间)的仪表、阀门、电气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等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按时进行检测、检验,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防液氨泄漏。特别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须经县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在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完善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液氨储罐区要设置防火堤、备用事故罐、水喷淋等装置。在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堵漏工具等应急处理装备和空气呼吸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六)加强员工安全培训考核
各涉液氨单位要将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作为企业日常和“三级”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使企业员工熟悉液氨的危险特性,掌握从业人员生产岗位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以及应急处置方法。涉液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制冷与空调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必须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允许上岗作业。
(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涉液氨单位要制定液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县安监局备案,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故险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置,发生事故的,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
三、严格监管执法,强化涉液氨单位安全保障措施
(一)坚持齐抓共管
县科工信、安监、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气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液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县科工信、商务、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涉液氨单位的安全检查,督促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安监部门要加强生产、储存、经营液氨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及时整改;对新(扩、改)建涉液氨的建设项目,要严格“三同时”审查,加强涉液氨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县质监部门要加强涉液氨单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加强液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县公安部门要加强涉液氨单位的公共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液氨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液氨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液氨运输企业驾驶员等人员的资格认定。县工商部门要严格核发涉液氨单位营业执照,对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液氨的要依法查处。县气象部门要加强涉液氨单位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县环保部门要加强涉液氨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督促其做好液氨泄漏事故的环境保护和液氨泄漏污染的防治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察
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落实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关闭取缔措施;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规范准入条件
新建液氨生产项目必须依照规定流程审批(见附件1)。液氨制冷项目应由具备液氨制冷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项目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选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液氨制冷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对我县已有的三家涉氨企业要按照规定流程(见附件1)完善审批手续,将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依法关闭。
附件:1.涉氨企业审批流程
2.涉氨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规范
附件1
涉氨企业审批流程
项目 环节及办理部门 | 审批事项 | 审批材料及要求 | 法律依据 | 有关规定要求 | 备 注 | |
项目审批阶段 | 发改 | 社会投资类项目备案 | 社会投资类项目备案表 | 准备项目可研报告书 | ||
住建 | 规划选址意见 | 准备项目可研报告书 | 准备项目可研报告书 | |||
国土 | 环评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准备项目可研报告书 | ||
科工信 | 节能审查 | 填写节能审查备案表 | 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
安监 | 安全评估 | 符合安全设计专篇中对库房布置规划和总体设计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通知》 | 委托省安评机构进行评估 | ||
项目建设阶段 | 消防 | 消防验收 | 符合消防布置和消防设施要求 | |||
质监 |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 | 安装公告知属地质监局,现场核实公司资质、设备情况 | ||||
工商 | 工商登记 | 《设立登记申请书》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严格审批 | ||
安监 | 安全管理责任、持证上岗 | 符合涉氨使用、储存安全管理、安全运行、设备防护、救援等规定要求 |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责任制、安全巡查、培训持证上岗等 | |||
质监 | 特种设备登记 | 《使用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使用前验收资料》、《作业人员名录及持证》等 | 涉氨设备使用单位投入使用前到地质局进行设备登记 | |||
附件2
涉氨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规范
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和管线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仪表控制图,设备清单,设备使用检修维修记录等。
涉氨制冷企业应做好液氨设备、液氨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组织自检,建立制冷系统内液氨存量纪录、日常运行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发现老化、渗漏等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腐蚀严重的应及时更新。
涉氨制冷企业应制定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的检修维修计划,并建立相应检修维修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
涉氨制冷企业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检测合格,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涉氨制冷企业应在液氨储存和使用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内容应包括:液氨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储存要求、灭火方法、急救措施、泄漏处置、个人防护措施及报警电话。
涉氨制冷企业应安设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范围(500m)内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液氨储罐、氨制冷机房、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等液氨储存、使用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或休息室,且不应贴邻建造。
严禁明火取暖、作业。
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液氨储存、使用的厂房最少应设置2个进出口,各进出口间距离不应小于5m,且采用平开门向外开启。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氨制冷机房机器间隔开,并设置固定密闭观察窗,且应24小时专人值班。控制室、配电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设置独立的安全进出口。
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氨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台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事故排风机的排风量要能满足事故状态下的排风要求,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并应设事故电源供电。
冷库库房外部、氨制冷机房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和紧急呼叫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宜在液氨储罐区域设置事故水雾隔离防护系统。
氨制冷机房应选用防爆型照明设施及开关,氨压缩机房和高低压配电室应选用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
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室外高压贮氨器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
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冷却水出口、给水主管应设温度计。蒸发式冷凝器应设风机故障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
液氨储罐区域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可能漏氨的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均应设置双切断阀。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且定期校验;低温贮氨器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控制充装量不得超过贮罐(槽)总容积的80%。
液氨充装作业应严格遵守充氨操作规程作业。液氨充装操作点应设置于氨制冷机房外。充装区域应选用防爆型照明设施及开关,并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
氨压缩机房液氨储罐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开式喷头保护面积按液氨储罐占地面积确定。
液氨装卸、储存和使用场所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设置防雷及防静电接地装置。液氨管道、阀门和储罐等应进行静电接地,并由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部门定期进行检测,并应检测合格,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液氨储存、使用区域均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安装于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不宜大于1m处或机房顶板上,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液氨钢瓶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露天堆放时,应以帐篷遮盖。液氨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别布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得与禁忌物混合贮存。液氨钢瓶立式放置时应采取防止钢瓶倾倒的措施。
液氨钢瓶储存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且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可能漏氨的钢瓶。液氨钢瓶储存区宜设置事故吸收水池,在堵漏无效的情况下,可将泄漏氨瓶投入吸收水池中。
液氨装卸、储存和使用场所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氨气专用滤毒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橡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个人应急防护器具,且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液氨储存、使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如软木塞、橡皮塞和粘合剂等)、酸性饮料等。
涉氨制冷企业应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的要求,设置能满足事故抢险要求的紧急泄氨装置、事故应急水池、水泵和水管,紧急泄氨装置的放空管应接入水池。同时应配备应急抢险装备、器材和工具。操作间内应配备紧急报警电话。
涉氨制冷企业应将停止运行超过6个月以上的液氨制冷设备系统内的液氨排净,并安排值班人员值守;暂时停运的液氨制冷设备,其电器设备应保证完好,并安排操作人员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