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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保障规定的通知

2017/06/18 1.6w 阅读 350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保障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保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费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相对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县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残疾特惠教育资助制度,将残疾人教育扶持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资助标准。残疾人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享受助学金750元;残疾学生考入高中(中专)学校的,可申请一次性助学金3000元;考入高等院校,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按照《海南省奖励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可申请一次性助学奖励,本科生为5000元,专科生为3000元。

  第六条 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盲童、聋哑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随班就读的住校贫困残疾学生,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费,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老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待遇。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要安排1.5%的比例招录残疾人,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差额人数和所在单位职工年平均实际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时必须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因特殊情况须与残疾人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县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工商、城管、市场等有关部门在开办市场便民安置点摊位时,对残疾人申请摊位应给予优惠照顾。对残疾人开办的个体经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实体,在按照国家给予税费减免的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征收的注册登记以及市场管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城管、市政、消防等有关部门征收的办理经营所需各项收费,应照顾减免征收。

  第十条 县住房管理部门在安排廉租房时,应当对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并优先选择位置、楼层等。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申请发放廉租房补贴的,优先给予照顾。对已入住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其租金按廉租房(公租房)正常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建住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依照县相关规定减免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因城市或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等时,对贫困残疾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乡(镇)卫生院或以上县级医院就医,可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等优先;持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就医,按照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施重度残疾人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三级、四级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

  第十六条 实施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对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非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给予50%的补贴。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应单列核算,符合条件的应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入互联网、用电入户、自来水初装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免收人工费,初装费用实行50%的优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国内外体育比赛、文艺汇演,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国内外赛事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和教练员、指导老师,按照健全人同级赛事奖励标准的80%奖励。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县辖区内的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得拒载;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县辖区内的公园、动物园、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体育场馆、植物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游景区(点)。对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非重度残疾人是指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县公立医院是指县人民医院、县金江医院、县三道医院及镇(乡)卫生院;贫困残疾人家庭或贫困残疾人是指年收入水平在省划定的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家庭或残疾人(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巩固提升户中的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享受相关政策至2020年底脱贫攻坚结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