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县农业产业朝着“现代化、标准化、产业化、市场化”目标奋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是由县政府每年从一般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扶持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要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农业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化形式。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农业产业规划、品牌农业规划要求,培育和壮大现代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推动我县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
(二)公开公平。充分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股权投资等扶持方式,实行一个门槛申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做到程序公平规范、全程公开操作。
(三)专款专用。积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推动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主管部门(指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县热作中心、县农技中心、县农经中心、县乡企中心、县农机中心,下同)、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管农场按照以下职责分管履行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化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做好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各农场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验收,以及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乡镇人民政府、县管农场负责本辖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的筛选、申报、管理和验收,规范使用管理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对象为农民、县管农场职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农业生产者。用于发放种苗的,其扶持对象应为农民、农场职工和供苗单位的非关联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范围:
(一)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等。
(二)直接经营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扩大生产规模(建设厂房、购置加工设备、生产设备、物流设备等)、提高农产品加工程度(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等)、季节性农产品收购等。
(四)发展品牌农业,拓展特色农产品市场。
(五)推进“互联网+农业”。
(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名牌农产品认定。
(七)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奖励支出。
(八)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化支出。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标准:
(一)对于扶持种苗的,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种苗售价的90%。对于贫困户扶持种苗的,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可为种苗售价的100%。
(二)对扶持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为不超过造价(售价)的80%。对于扶持贫困户生产设施设备的,补助标准可为100%。
(三)对于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对于获得新认定的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可根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专门用于实施方案编制(含科研报告、初步设计)、监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项目评审、审计等与项目有关的开支。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招投标范围的,应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以单个补助对象、奖励对象为招标主体,而不能将政府部门作为招标主体。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受助者自主使用。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于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经财政、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请拨单和验收报告(需附验收人员签名)才能支付资金。先建后补项目可采取分部验收、分部补助方式。
(二)对于非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项目开始实施后,可预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30%,其余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实施完成时,最多可支付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支付剩余的项目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修建楼堂馆所、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要产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程序:
(一)制定申报指南。由县农业产业化办根据年度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制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当年重点扶持的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关键环节、资金、规模等。
(二)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扶持对象,要认真填写《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项目研究报告(指标准化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基地和固定资产投资等建设项目,报告中要明确建设标准与预期效果)、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农业产业化办推荐。
(三)申报资金。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须有详细预算科目清单,按规定的扶持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审查: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查和进一步筛选,形成项目初选目录。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按照评审结果和申报项目的排序择优推荐扶持,并分配扶持项目资金,形成初审报告上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扶持到村、到户的项目,要在所在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并按项目实施进度节点进行拨款,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申报后新(扩)建,不得以旧抵新,多头申请。严禁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施监测、追踪问效管理,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和使用效果,评价项目经营的发展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农业产业化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编制项目验收方案,县农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以备检查、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储备库,为项目的发展打好基础。
第二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须在一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安排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第二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违规处罚:
(一)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一经查实,项目所在的主管部门立即停拨未到位的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追缴违规使用资金。
(二)项目所在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资料审查不严、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安排的项目资金不按时拨付,造成资金滞留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究责任。
(三)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全额追回已发补贴资金,且五年内不予申报产业扶持资金。同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算〔2015〕15号)、《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拨付审批流程的通知》(保府办〔2016〕91号)规定执行。当年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2年内可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用途内调整使用,2年以上可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府办〔2013〕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