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属企业财务
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属企业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
第三条 企业作为履行财务管理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组织实施对外投资、货币资金、捐赠、利润分配、企业重组等的财务方案;
(三)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四)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五)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企业及所属企业执行会计政策及具体操作的各种标准、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调整的,由财务负责人提出,经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人)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报送县国资局备案。同时,企业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如有改变,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健全以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县国资局备案: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四)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九)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一)投融资管理制度;
(十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十三)县国资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为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县国资局可就企业完善财务内控建设、财务运行规范、资产资金的安全完整等,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及重点检查等方式,定期开展企业财务大检查。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等应对企业所有会计材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预算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分为月份预算、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完成情况监控和考核机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逐级层层组织做好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应在财务预算中反映的内容。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县国资局备案。
第三章 融资行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融资范围包括通过抵押、质押、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各种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的融资决策,应依据自身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并做好提款及还本付息计划。
第十四条 企业应充分考虑利率和汇率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融资所投项目符合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任务要求;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及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融资渠道顺畅,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融资对象资质真实可靠;
(四)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五)法律手续完备,报送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发生下列融资情形的,企业应报送县国资局备案:
(一)单项融资30万以上的或者超过净资产5%的融资项目;
(二)由企业自行决策的,但没有列入年初融资计划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备案的融资项目。
第十七条 企业融资报送县国资局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一)融资项目相关资料;
(二)融资对象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人)办公室会议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融资项目资金支出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融入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企业在融资项目的决策和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强化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作用,项目资金的拨付实施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第二十条 县国资局根据需要可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开展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货币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净利润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县国资局审批后执行。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结算、统一管理的模式,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控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引入外部银行结算、信贷、代收、代支等职能,在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内部银行机制,以内部银行作为集团内部单位间发生一切经济业务往来的结算中心。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内部之间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可在规定额度内进行资金调度,并办理相关手续。调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严禁企业擅自对外拆借资金。
第二十五条 每户法人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按需要开设银行专户及辅助账户,集团公司开户数量一般控制在5个以内,二级以下所属企业开户数量一般控制在2个以内。已建立内部银行和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开户需报县国资局备案;未建立内部银行和未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在规定数量内开户需报县国资局备案,超出规定数量开户需报县国资局核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现有的银行账户情况需报县国资局备案。其中不符合现行制度规定、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县国资局定期指导开展账户清理。如发现不如实登记、隐瞒账户、私设账户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须对工会经费、协会会费等表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严禁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对超出约定期限一个月以上的逾期应收款项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催收,对重大逾期应收款项要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成本费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成本费用控制体系,健全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实现企业全面成本费用化管理:
(一)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二)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应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如实反映资产营运成果。将收益性支出计入费用账户,作为当期损益列入损益表;将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账户,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一条 企业成本费用的支出不得以各种名目在集团内部单位间进行转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全面清查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对符合结转要求的在建工程项目及时结转为固定资产:
(一)对已经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应及时交付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对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成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及已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章 资产运营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存货、固定资产的分类方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及时处置长期闲置和无效资产,整合有效资产,发现账外资产应尽快归并入账。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存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规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企业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完善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租金、费用结算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发生减值或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说明。
第七章 财务决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确保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县国资局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构成。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口径和方法,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企业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送县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报送县国资局。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应在每年4月初报县国资局。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及所属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及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基础、原则、依据和方法等,各会计年度之间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做到财务决算数据相互衔接,确保如实反映各会计年度之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国资局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县国资局提交说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财政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针对企业在财务决算审计中暴露的问题,县国资局可向企业下达“财务整改意见书”或“财务管理意见书”,责令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必须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县国资局备案。对于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问题,企业应将具体原因书面报送县国资局备案。
第八章 对外捐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五十一条 企业为宣传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对外捐赠规模,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万分之五。
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如特殊情况需要,需经县国资局核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5万元(含)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县国资局核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对不须申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国资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企业向县委、县政府明确的定点援助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及向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国资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合法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捐赠方经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
第九章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 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与修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核销、年度财务预决算、工资总额预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捐赠、对审计披露事项的整改,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列为重大财务报告事项。
第六十条 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县国资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六十一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企业及所属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损益认定和资金核实;
(二)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五)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国资局核准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十二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企业制定与修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二)企业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企业对年度审计报告及各种专项审计报告所披露事项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企业及所属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投资、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采购、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债务重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
第六十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企业负责向县国资局报告。重大财务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企业应将经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人)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报县国资局核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财务报备事项应于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及时向县国资局报送备案材料。
第六十四条 重大影响是指该财务事项涉及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十章 报表报送制度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使用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格式。报表培训和布置工作由县国资局负责,企业必须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编制和分析工作。
第六十六条 企业须按照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将全部所属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在充分抵销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产权关系逐级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分析工作,按照县国资局的统一要求认真撰写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对报表进行详细分析,重点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其影响因素。
第六十八条 企业财务快报系统由通用表、行业表和月度财务分析报告组成,通用表包括企业财务快报和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表。各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快报工作,做到完整报送不遗漏。
第六十九条 快报采取当月数据次月报送的方式,报送时间为次月7日之前,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由县国资局做临时通知。
第七十条 企业须做好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快报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重大财务事项对企业的影响、重要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原因及金额;
(三)面临的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情况;
(四)企业现金流量分析;
(五)县国资局认为需要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七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国资局可责令其改正;按管理权限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企业财务人员,由所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相关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县国资局将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