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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1434975439382-4/2015-04945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1月30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5〕14号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30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筹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30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府办〔2014〕22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41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运行实际,现将我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待遇和保障范围调整如下:
一、资金筹资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0%(由原来的5%调整为10%),退休人员月退休金总额的10%(由原来的5%调整至10%)。
二、待遇标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月划拨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8%(由原来的3%调整为8%),退休人员月退休金总额的8%(由原来的4%调整至8%)。
(二)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未满30年、女性未满25年的,每减少1年,其享受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相应降低3%。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四)其他医疗补助待遇支付标准不变。
三、保障范围
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障范围调整为: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本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 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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