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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施放风筝及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1434975439382-4/2015-04906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1月16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5〕5号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6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施放风筝及
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琼府〔2011〕67号)精神,进一步消除因燃放孔明灯、施放风筝、升空气球等带来的安全隐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施放风筝、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在以县城七仙岭广场为中心,10公里辐射范围内,以及全县的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天然气管道、油气站(库)、供电设施、烟花爆竹企业和大面积林地等重点防护区域及其周边燃放孔明灯,严禁在七仙岭、呀诺达、槟榔谷等景区景点附近施放风筝、升空气球等漂浮物。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施放风筝、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给特定区域安全生产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各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及施放风筝、升空气球等漂浮物专项整治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乡镇政府、各农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公路沿线孔明灯、风筝、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重大活动期间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期间,要组织力量,层层落实干部责任,深入村户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公安、工商和城镇等单位的人员加强辖区巡查,采取得力措施,及时禁止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及施放风筝等漂浮物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四、齐抓共管,依法查处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及施放风筝、升空气球等行为。安监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公安、消防、旅游、工商、城管、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巡查,经常开展联合行动,特别是要加强在七仙温泉嬉水节、国际环岛自行车赛等重要活动和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巡逻检查,对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及施放风筝漂浮物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和督查工作。
县公安局:对在特定区域内燃放孔明灯、施放风筝、及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不听维持秩序人员劝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施放风筝、升空气球等漂浮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拘留,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孔明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予以处罚;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局:加强森林防火区的管理,对于在森林防火区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依法予以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加强对城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在城区内销售孔明灯、风筝、升空气球的一律查扣收缴产品,对燃放孔明灯、施放风筝及升空气球的人员进行劝阻。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化市场监管,对在特定区域内制作、销售孔明灯、风筝、升空气球的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建筑工地、高层楼宇的防护,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清理吊挂的孔明灯,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县供电、通信部门:加强对电力、通信设施的巡查保护,避免设施因吊挂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县旅游局:加强行业管理,对旅游景区、景点进行专项检查,杜绝游客燃放孔明灯及施放风筝和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
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海汽公司保亭分公司作为海榆中线公路、保陵公路辖区段的主体责任人,要在加强技术防范、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应急管理、安全宣传和员工管理等方面做好整改工作。要做好值班值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公路运输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乡镇政府、各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张贴公告、标语、横额、制作宣传栏、以及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网络、电子屏幕、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禁放孔明灯、风筝及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要在车站、广场、农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立醒目的宣传标语和禁止燃放孔明灯的规定,让人一目了然,自觉遵守。各学校要开设禁放孔明灯、风筝、及升空气球安全教育课。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和中小学生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及施放风筝、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从自身做起,做到在特定区域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不施放风筝等,积极配合孔明灯、风筝、升空气球的禁售禁放工作。
七、各单位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及施放风筝、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的行为,都应该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各单位设立的举报电话要在有线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公布,相关部门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受理,依法予以查处。
八、加强督导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尤其要在重大活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要组织专人对各乡镇政府、各农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整治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及施放风筝、升空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行动迟缓、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工作被动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将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和实行责任追究,对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督查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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