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的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油气站、电力设施设备、通信设备、山林及各类建筑物,极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为了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县城七仙广场为中心的10公里辐射范围内,以及全县的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天然气管道、油气站(库)、供电设施、烟花爆竹企业和大面积林地等重点防护区域及其周边燃放孔明灯。
二、县公安部门对在特定区域燃放孔明灯拒不听从劝阻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拘留并罚款。上述行为造成火灾或者其他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工商部门对在特定区域制作、销售孔明灯的,将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
四、各乡镇政府、农场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巡逻检查,积极做好宣传劝阻工作,及时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五、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违规燃放孔明灯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