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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保亭县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11/29 1.4w 阅读 232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县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各国营农场,保亭热带作物研究所,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贴息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贴息对象:具有海南省户籍且在保亭县创业经营,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以及在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且在保亭县合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贴息额度: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第四条 贴息类别:按不同类别实行不同贴息

  第1类:普通农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年贴息率5%;

  第2类:农村妇女年贴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率不低于5%);

  第3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3%;

  第4类: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全额贴息;

  1-3类贴息由省、县财政贴息资金按6:4比例分摊;

  4类由中央扶贫贴息资金负担5%,剩余部分由省、县财政按6:4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条 贴息期限: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

  第六条 贷款期限: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七条 贴息方式: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如第1年正常偿还利息,按年贴息的方式予以贴息,贷款到期全部还本付息后,再对第2年部分进行贴息。

  第八条 贴息用途: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

  第九条 金融机构承办农民小额贴息贷款业务应向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获得承办业务资格。

  第十条 各经办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提交下年度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额度预测,以便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年度小额贷款贴息预算。

第二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产品和模式,简化贷款发放程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严格约束信贷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与行为,认真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申请的调查、审批、发放、回收等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信贷服务。

  第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8倍。对诚实守信的农民,应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和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第三章 贴息审批与拨付

  第十三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分别由县扶贫办、县农经中心审核,其他农民贷款贴息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审核发放。经办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按省县两级贴息政策的有关标准,审定贴息对象资格,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给予贴息。各经办金融机构批准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在贷款结清日后(妇女农民小额贷款期限超1年的在年度正常还本付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发到借款人帐户,并通过短信提醒借款人;并按季度编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金融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资格把握不准的贷款对象,可及时以电话咨询或书面形式提交县金融办审核,县金融办首先了解情况,然后依据省、县相关贴息政策制定的标准进行审定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相关经办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预拨制度。县财政局根据每年10月份金融机构上报的下年度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额度预测重新核定预拨资金额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拨资金拨款调整。金融机构按季度上报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以便县财政局对预拨资金进行核算,年终结算。由于经办金融机构自身失误造成的多贴资金将给予追回;漏贴、少贴的部分,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不予承担。

  第十五条 县金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年进行1-2次检查,采取抽查档案、电话询问贴息借款人和到农户家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经办金融机构要向县金融办提交本机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审计报告。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县金融办全面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乡镇及承办金融机构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工作,及时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农民小额贷款联合检查。

  县扶贫办负责按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规定拨付贴息资金,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小额贷款贴息资格审核。

  县林业局、县妇联、各乡镇以及农场要配合县金融办参与检查,协调涉农金融机构,有效整合宣传和培训资源,形成培训宣传合力,避免重复或遗漏,提升宣传与培训效果。

  县农经中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格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考评;按时分类汇总上报农民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情况,及时做好定期阶段总结和年终总结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

  县人民银行负责做好信贷政策和信贷利率的宣传和指导,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县金融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民小额贴息贷款联合检查。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审批和贴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省、县两级贴息政策细则做好贴息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及贴息的审批、贴息资金及时发放给农民等工作,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将贴息贷款合同、借款、还款相关凭证和贴息凭证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并上传保亭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管理系统;配合县金融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按要求定时向县政府职能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支付情况统计报表,严格区分扶贫贷款、农村妇女贷款、一般农民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第五章 考核奖罚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考核。县金融办年末对各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政府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发放量、覆盖率和回收率,承办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量、合规性和不良率等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优秀的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工作人员和诚信示范农民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承办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和奖励。对承办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承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贴息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0.5%给予奖励。各承办金融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申请报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九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纪检、审计及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挪用贴息和奖补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办金融机构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县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第二十条 建立贴息和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主管部门应在行政村公开贴息情况,在县公开奖补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已有细则与本细则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季度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