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5年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各国营农场,省农垦科学院保亭试验站,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33号)有关规定,全面开展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加快建立覆盖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二、工作内容和任务目标
发动具有本县户籍(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确保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参保缴费率达95%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养老金待遇。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成立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符兰平(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盘仁进(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孙贻垂(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陈立强(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林 凯(县政府办主任)
欧阳立东(县编委办主任)
李会能(县财政局局长)
陈达洲(县审计局局长)
王志忠(县发改局局长)
周贤亮(县农业局局长)
周信伟(县民政局局长)
吴 雄(县国土局局长)
陈雪花(县计生局局长)
王世关(县残联理事长)
林 华(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小宁(县电视台台长)
黄海忠(县农信社主任)
许 健(县农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健同志兼任。
各乡镇、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各国营农场、保亭试验站要相应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养老保险工作,配备专职工作经办人员,确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工作经费补贴由财政承担。
(二)工作职责
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县农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县电视台负责舆论宣传,利用媒体等手段多方位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宣传。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并协助提供参保人员的户口性质和个人身份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名单。
县残联负责提供城乡重度残疾人名单。
县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核并协助提供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家庭的参保人员名单。
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的审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行为进行处理。
各乡镇、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各国营农场、保亭试验站经办机构以及村级协管员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宣传发动、参保缴费工作及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困难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服务工作。
四、基金筹集、缴费标准及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参保缴费流程
1.参保人员持参保缴费存折到参保辖区就近农村信用社存款,缴纳当年保险费,持缴费存款回执单及缴费存折到本辖区经办点进行缴费登记,由信用社统一划扣保费至县农保局收入专户。
2.当年新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各一式四份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各经办点经办人员需认真审查参保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相片(一寸四张)、重度残疾、低保、五保、优抚对象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意见栏做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逐级报送参保材料给县农保局复核。(已参保人员在当年享受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证件和复印件,有信息变动的需填写《变更登记表》)
3.县农保局根据各经办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系统确认,配合农村信用社进行保费划扣,材料归档备案,并根据参保人员信息,测算中央、省、县级应为参保缴费人员承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上报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拨付应补贴资金。
4.县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机构根据县农保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在扣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农保经办机构。
5.县农保局核对无误,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三)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政府补贴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1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2.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一方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给予15元补贴,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4.当年享受农村、城镇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省、县人民政府为参保人缴纳的保费和缴费补贴组成。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县人民政府资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除外)。
社会统筹账户由未能继承的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提取的用于弥补基金缺口的资金,以及其他补贴资金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自2014年7月起,我省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自2015年1月起,我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县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余部分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支付。社会统筹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给予弥补。
(三)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火葬后,按照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注销。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村级协管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农场)经办机构报告上月死亡人员名单。乡镇(农场)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死亡人员信息后报送县农保局。县农保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五)生存认证。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于每年4月至6月份到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地和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可在居住地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特别行政区人员,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居住国公证机构、港澳台相关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进行认证。
县农保局每年7月份对认证情况进行清理,对不按时进行资格认证人员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进行资格认证或提供生存证明后,再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补缴、服刑人员参保、制度衔接等按《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六、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开展筹备(2015年1月—3月)
(一)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成立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工作硬件设施等工作。
(二)组织业务培训。根据我县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对专职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学习、业务经办和工作要求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
第二阶段参保缴费时间(2015年4月1日—9月30日)
(一)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经办点单位,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深入村庄(连队)讲解政策,解答群众疑虑等多样化宣传手段,采取灵活多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惠民政策的知晓率。
(二)参保缴费和保费代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经办点单位,要组织做好本辖区符合条件参保人员参(续)保费征缴工作,登记造册及新增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以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工作任务目标。
县农保局根据各经办点上报缴费情况,通过县农村信用社对当年缴纳的参保费或补缴历年参保费进行代扣划入县农保局收入专户,同时建立系统数据库个人账户明细账,并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阶段材料整理归档(2015年10月1日—11月30日)
根据各乡镇、农场经办单位上报的新增参保登记信息材料统一收集,并将相关表格、复印件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阶段工作检查总结(2015年12月份中旬)
按照工作任务目标,对各乡镇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政策执行、工作质量、工作体系和工作成效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规程。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各乡镇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各国营农场、保亭试验站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动员干部投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来,明确任务,分片包干,抓好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乡镇、农场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深入基层,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评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作为乡镇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识明确、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工作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以及支付村级协管员、乡镇(农场)经办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的工作补贴,对每发动1名缴纳本年度保费人员给予2元奖励。
十、本工作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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