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324号)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工作办公室等六部门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2017〕5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对象的专项资金。
本管理细则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及农垦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划分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第四条 除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已下放到市县,因此实行“任务到市县、资金到市县、权力到市县、责任到市县”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县直主管部门(指扶贫、民宗、发改、林业等部门或单位,下同)和各乡镇政府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县直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汇总本部门项目计划,指导和监督检查本部门项目实施,组织县本级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验收,规范管理和使用县本级项目资金。
(三)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验收,规范使用、管理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收到省级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县直主管部门在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的前提下,在30日内拟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方案3日内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下达给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项目相关单位及脱贫攻坚各战区指挥长和相关县分管领导。
第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74号),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整合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要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相关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模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加强农村扶贫对象的教育、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教育、医疗补助。此项资金来源渠道仅限于省级和县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不得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六)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贫困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除省级财政下达的项目管理费用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若项目管理费不足,则由县财政部门在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中补足,确保扶贫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
(一)编制扶贫规划发生的费用;
(二)评估项目发生的专家费、会议费等;
(三)检查、验收项目发生的租车费、燃油费、误餐费等;
(四)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发生的费用;
(五)管理档案发生的档案订制作费、文件柜(夹)购置费等;
(六)审计项目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中央及省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在安排项目时,要确保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相衔接,其中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直接扶持到户项目。
第十六条 县直主管部门要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扶贫开发政策和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直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上年度提前下达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于本年度2月底前上报项目计划;本年度下达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于资金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上报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绩效目标等内容(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扶贫项目库由县扶贫工作办公室组织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管理按照海南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危房改造项目动工后即可支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50%~80%。具体比例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拨付至100%,但预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的3%)。
(二)补助个人项目经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以及资金拨付审核表、公示材料、补助名册及其银行账户等付款申请手续完备后,即可将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支付给补助对象。
(三)对于商品与服务支出的购买活动,提供方为农户或个人,无法提供发票的,可由购买方提供自制单据作为报账依据。自制单据的内容应包括商品与服务名称、数量和单价等信息,并由2人以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谁实施、谁公告、谁受理意见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组织实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县有关部门要通过当地报刊、广播、电视或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布。
(二)乡镇政府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公开栏目等,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布。
(三)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要在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公示、公告。直接扶持到户资金是指贫困户直接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或物资,包括产业扶持、培训、移民建房(危房改造)补助、到户贴息资金、互助资金和教育医疗补助等。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执行谁验收、谁负责制度,验收组成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明确分工及职责,公平、公正履行验收职责。
第二十三条 结余结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年度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联合制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送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直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直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审计、执纪审查和稽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细则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