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行商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行商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旅行商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奖励办法
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形势发展需要,更好地推动我县“雨林温泉谧境,国际养生家园”的建设,进一步调动旅行社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尤其是开发高端客源市场的积极性,以扩大我县旅游业知名度和对游客的吸引力,促进我县旅游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提高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促进入境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琼府〔2016〕2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在国内注册,并组织境外客源(含港澳台同胞,下同)到我县行政辖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及分社;
(二)在国内注册旅游业务,并组织境外客源到我县行政辖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旅游电商。
第二条 奖励条件
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本县开展旅游活动,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奖励:
(一)组织境外游客到我县境内旅游饭店住宿;
(二)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年累计人数达到本办法规定数量标准;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未发生重大侵犯游客合法权益事件受过省、市、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经我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本年度内无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要求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台账、业务档案;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奖励措施及标准
(一)旅行社、电商组织境外游客到我县旅游饭店过夜达到本办法中规定的数量标准即可申请奖励。
(二)旅行社、电商组织入境游客入住我县旅游饭店一年累计量达100人次以上,超出100人次部分给予旅行社人民币100元/人次奖励,即:(总人数-100人次)*100元/人=奖励金额。
第四条 奖励认定条件
(一)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电商所组织的过夜境外游客,须入住我县旅游主管部门官网公布目录内的旅游饭店。
(二)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电商须提前向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申报备案,并提供本旅行社、电商与旅游饭店已生效的订房原始凭证或组团协议,否则不予认定。
(三)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电商须按季度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向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接待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电商提供的游客人数应以消费发票复印件、游客名单、我县旅游企业接待单据等为统计依据。
第五条 奖励申报程序
自本办法正式印发实施之日起的有效期内发生的应奖励事项,旅行社、电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向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以季度为周期。
(一)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电商应填报《保亭县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申请表》,并附有相关材料及凭证,提交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电商应按季度向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过夜游客输送统计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消费发票及游客名单、我县旅游企业接待单据等。)
(三)本办法不设定奖励结算时间,旅行社、电商在组织游客到我县旅游饭店过夜达到本办法中规定数量标准的前提下,进行一年一次结算。由我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合计各旅行社、电商每季度上报数据,依据本办法奖励标准并结合实际拟出奖励意见。
(四)由我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奖励单位名单统一向奖励对象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旅行社奖励资金纳入县旅游主管部门年度客源市场开发及旅游线路培育扶持资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旅行社、电商开展保亭旅游业务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参与申报奖励资格。
(一)以“零负团费”运作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
(二)旅行社、电商在我县境内开展团队旅游业务期间,发生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
(三)申报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县旅游主管部门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并作出严肃处理,且该旅行社、电商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评奖。
(四)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不定期进行执法抽查,抽查一旦发现旅游饭店与旅行社、电商存在联合对数据造假的情况,县旅游主管部门将依据旅游相关管理条例对旅游饭店进行处罚,且在今后旅游宣传推介活动中,不再考虑将其纳入我县旅游整体推介宣传。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具体执行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三)本办法设立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四)本办法所称境外游客,是指到我县旅游饭店过夜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五)我县旅游饭店名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