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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2/13 1.2w 阅读 124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户

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

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提高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2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困难。

  二、工作内容

  (一)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非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标准的50%(100元)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保障规定》(保府办〔2017〕103号)执行。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统筹推进工作有序开展,成立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符兰平(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颜业礼(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林 凯(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运新(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文联主席)

      梁 琼(县人社局局长)

      李会能(县财政局局长)

      符广能(县民政局局长)

      陈雪花(县卫生计生委主任)

      林 华(县公安局政委)

      许 健(县农保局局长)

      周贤亮(县扶贫办主任)

      王世关(县残联理事长)

      何莉雅(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林 宇(县七仙岭农场场长)

      蒙 雄(县新星农场场长)

      黄定贤(保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兴连(什玲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立忠(新政镇人民政府镇长)

      胡陈夫(三道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云(加茂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海琛(响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秋荣(六弓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锦锋(南林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 魁(毛感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健兼任,负责统筹协调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

  四、缴费标准、政府代缴和政府补贴

  (一)缴费标准。

  自2018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调整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确定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并在1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1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政府代缴。

  1.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非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标准的50%(100元)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政府补贴。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基础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基础补贴外(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每增加1个缴费档次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2.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一方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对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基础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基础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每增加1个缴费档次给予每人每年15元的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实施步骤

  (一)信息收集。

  1.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由县民政局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居)、农场进行摸底调查,核定人员名单,并将其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在当年度参保征缴时间内享受低保人员,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计生家庭对象,由县卫生计生委将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名单提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居)、农场进行摸底调查,核定人员名单,并将其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

  3.残疾对象,由县残联将我县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非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人员名单提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居)、农场进行摸底调查,核定人员名单,并将其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

  4.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摸底调查,核定人员名单,并将其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

  上述人员为我县16-59周岁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人员。

  (二)资金统筹。

  由县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居)、农场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台账,按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居)、农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以及乡镇便民服务窗口、村(居)宣传栏等平台,通过发放政策宣传手册、张贴宣传画册等方式,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居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惠民政策的知晓率。

  (三)明确职责,形成强大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效落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