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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17/03/12 4.2k 阅读 142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管理和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流程公开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县编委办、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县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及村(居)委会便民代办点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在县政务中心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进入县政务中心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报县政务中心备案。已进入县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县编委办进行编制,县政务中心和县法制办配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政务中心对进驻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将面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向县政务中心提出列入目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编委办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及实施情况的管理;

  (二)协调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三)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清理和编制工作。

  第六条 县政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对进入或退出中心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报县政府确定、调整,并根据本级政府行政审批目录的变化及时调整;

  (二)对所有进入中心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三)协助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窗口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并按有关规定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七条 县监察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为和事项进入及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对部门(单位)应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实时监察、预警纠错、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三)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负责调查处理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违规收费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行政审批单位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将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并通过“一张审批网”进行审批;

  (二)授权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具备现场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按规定选派窗口工作人员;

  (四)督促部门内设机构做好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听证等工作;

  (五)遵守县政务服务相关管理规定;

  (六)按时办结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九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及村(居)委会代办点职责:

  (一)按照行政审批规范标准化建设要求,编制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

  (二)受理、办理服务事项并使用“一张审批网”;

  (三)办理本乡镇及村(居)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遵守县政务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县政务中心发出的督办事项和回复。

  第十条 进驻中心窗口职责:

  (一)按照行政审批规范标准化建设要求,编制行政事项审批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

  (二)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使用“一张审批网”;

  (三)办理本单位及县政务中心交办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四)遵守县政务服务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县政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县政务中心发出的督办事项和回复,协助县政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

第三章 行政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或省政府规章未设定或未临时设定行政审批的,各单位不得增设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联审制和巡查、检查制度。各进驻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审批的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

  第十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数据库,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政务公开、网上审批等网上管理服务平台;各职能单位推进网上联合审批、网上委托审批和互联网办事,实行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进驻单位应当按照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要求,根据窗口业务量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审批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并报县政务中心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受理时必须当面结合申办对象发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三)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如实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进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窗口的行政审批行为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县政务中心领导对进驻中心审批的事项负有协调督查责任,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服从县政务中心的协调,接受中心的督查。

  第十七条 进驻单位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派人顶岗的,应当书面告知县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县政务中心向进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进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行为不满意的,可以向县政务中心投诉。由县政务中心进行协调,协调不了的,转交县监察局处理。

  第十九条 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政务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求所属单位将其调离县政务中心窗口;情节特别严重的,转交县监察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二)应当给予申请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三)应当场办结而故意不当场办结的;

  (四)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

  (六)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不予办结的;

  (七)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八)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条 各审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中心提出建议,县监察局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责任单位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进驻单位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二)应纳入“一张审批网”系统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及时纳入,故意推诿、拖延或拒绝的;

  (三)已纳入全省“一张审批网”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实时进入系统审批办理的,即二次录入或事后补录;

  (四)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或擅自增设、改变收费标准的;

  (五)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中心提出建议,责任单位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应纳入“一张审批网”系统办理的事项未及时纳入,故意推诿、拖延或拒绝的;

  (二)已纳入全省“一张审批网”系统的事项,未实时进入系统办理的,即二次录入或事后补录;

  (三)未督促指导各村(居)委会代办点使用“一张网审批”进行代办工作并及时受理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 县政务中心、进驻单位、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