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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3/16 1.4w 阅读 524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消防大队具体实施。

  森林公安分局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服务平台,合理划分网格,健全网格管理队伍,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基本保障,规范基层网格工作运行;

  (七)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九)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根据工作实际,将城乡居民家庭火灾保险和城乡老旧建筑消防设施改造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住建、商务、文体、卫生、教育、民政、旅游、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第九条 交通、安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客运车站、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消防产品的安全监管,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格审批,及时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产品的行为。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

  (二)财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经费;

  (三)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四)住建部门对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五)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六)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监督管理;

  (七)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并维护管理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 教育、科工信、人社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职业培训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三)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防火巡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立社区、农村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指导检查;

  (七)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每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确定火灾高危单位,根据社会单位申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检查中发现达到标准未申报的,及时督促其申报;

  (四)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五)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每季度至少对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开展一次业务指导;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公安局领导下应当接受公安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在管辖范围内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清洗油烟管道,并记录备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开展一次培训;

  (六)依法成立志愿、专职消防队或组建微型消防站,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每班工作时间应当不大于8小时,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四)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依法成立专职消防队,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控;

  (三)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在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昼夜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两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安监、通信、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并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直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直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直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