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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2016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6-0011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年10月18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6〕159号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8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房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6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2016年农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切实推进我县农房保险工作,提高农户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15号)精神和省财政厅《海南省农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财债〔2014〕189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综合抗灾能力、保障农村房屋使用安全、促进农民安居乐业的一项民心工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能力为目标,坚持“低保额、低保费、广覆盖”的原则,采取“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方式,在全县组织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确保投保农村居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和“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基本原则,推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县农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房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组 长:韦岳峰(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志忠(县民政局局长)
李会能(县财政局局长)
李文雄(财保保亭支公司经理)
成 员:符广能(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德全(县财政局副局长)
符永庄(财保保亭支公司副经理)
黄定贤(保城镇政府镇长)
林兴连(什玲镇政府镇长)
王 云(加茂镇政府镇长)
吴海琛(响水镇政府镇长)
陈立忠(新政镇政府镇长)
胡陈夫(三道镇政府镇长)
王秋荣(六弓乡政府乡长)
黄锦锋(南林乡政府乡长)
王 魁(毛感乡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符广能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农房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日常工作。
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总责,全力抓好农房保险工作。
四、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选取农业保险种养业共保体成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亭支公司全力抓好农房保险工作。
五、工作目标
(一)保费标准及承保模式:
1.砖瓦结构农房每户保险金额15000元,保险费为11.25元/户。省级财政补贴5.625元(50%),县级财政补贴5.0265元(45%),农户自缴0.5625元(5%)。
2.钢混结构农房每户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费为7.5元/户。省级财政补贴3.75元(50%),县级财政补贴3.375元(45%),农户自缴0.375元(5%)。
3.五保户(含散养户)自缴保费部分,由省、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保亭县农村户籍的所有居民。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承保期限为一年。
(三)责任范围。政策性农村住房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损坏等保险公司按《海南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赔偿。
六、投保方式及理赔
(一)由村(居)委会根据农户的投保意向,协助填写《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分户清单》,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房屋详细地址及门牌号码、房屋结构信息等,并对村(居)委会分户投保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应选在村(居)委会较为明显的区域,如村委会公告栏、宣传栏等。公示内容应将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中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如农户反应信息不准确,应及时调整。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进行留存。五保户的投保名单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提供。
(二)村(居)委会对本行政村的农户投保标的进行登记造册。并对农户分户清单中的信息进行核实,签字确认。村委会将承保资料整理后,报送乡镇政府农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字确认,上报县民政局。
(三)由县民政局负责将全县投保资料汇总,并以分乡、分镇的形式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四)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对投保信息复核,确认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承保系统,产生保单号,并将保险信息汇总表盖章后上报至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单、发票、分户清单、分户保险凭证的打印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发票、分户清单、分户保险凭证送至县民政局。
(五)县民政局在收到保险单、发票、分户清单、分户保险凭证后,将保险单、发票、分户清单妥善保存,并将分户保险凭证通过镇政府、乡政府、村(居)委会发放到投保农户手中,并做签收存底。
(六)理赔流程
1.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出险农户的报案。
2.农户出险后,保险经办机构1个工作日内联系农户并到现场勘查拍照,农户向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理赔人员提供材料,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案支付赔款。并定期进行理赔公示。
(七)赔偿处理
1.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1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的按1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2.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计算赔偿金额,具体标准参照《海南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各级倒塌或损毁的赔偿额度如下:
⑴Ⅰ级损毁门按每平方米400元赔偿,窗按每平方米200元赔偿,每户每次事故赔偿以2000元为限;
⑵Ⅱ级损毁房屋瓦面按每平方米200元赔偿,每户每次事故赔偿以3000元为限;
⑶Ⅲ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3000元赔偿;
⑷Ⅳ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4000元赔偿;
⑸Ⅴ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0元赔偿;如果每户Ⅴ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2间赔偿标准为10000元;如每户Ⅴ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则每户按最高赔偿限额赔偿。
3.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绝对免赔额100元,以高者为准。
七、保障工作经费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农房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房信息采集、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等工作,农房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债〔2013〕527号)相关规定支付必要的工作经费。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动员。各乡镇要及时动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围绕农村住房保险政策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宣传,强化政策的解释和引导,为顺利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非低保户、非五保户基数,并及时报送人保财险公司分析汇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保费缴纳、合同签订、财政补助、保险理赔等工作。
(三)方便服务群众。各乡镇、保险公司、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我县农户分散的实际,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宗旨,在时间、保险手续、理赔工作等方面给予群众最大方便,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
(四)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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