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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县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学校资产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4/06/18 2.5k 阅读 226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学校资产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学校资产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学校资产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布局调整后闲置学校资产的使用管理,合理配置与维护教育闲置资产,确保停办学校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保亭县县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保府〔2008〕28号)及《保亭县县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保府〔2008〕2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目前闲置学校资产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闲置学校资产,是指闲置学校原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称。包括闲置学校原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停办学校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闲置校园资产进行统筹使用管理,继续用于发展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县国土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乡镇政府及当地村委会协助教育部门和乡镇中心学校维护本乡镇闲置学校资产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为本辖区内所有闲置学校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闲置学校的债权、债务由并入学校负责,财务由并入学校接管。

  第六条 闲置学校的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和处置。

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学校可动资产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起闲置校产的管理制度,并及时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登记账卡,建立资产财务账,统一编号,集中管理,防止流失和损坏。

  第八条 按照“物随生流,合理调配,集中使用”的原则,已明确要撤并的学校的办公用品、教学设备、电脑、图书、课桌椅、铁床等资产应全部转入其并入的学校,由并入的学校继续使用管理。

  第九条 闲置学校的可动资产因使用年限较长或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按相关程序报损,及时调整学校资产登记表和财务报表中的资产管理账。

  第十条 对长期以来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不明、手续不完整的农村闲置学校校园土地、校舍等不动资产,由教育部门继续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对占地面积小、校舍差、交通不便、教育部门明确不再启用的农村闲置校园土地,属政府划拨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属村集体土地的,经县国土部门和国资部门核准,由所属村委会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后,交给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管理使用,用于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不再作为学校资产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闲置学校的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和发展学前教育。其次用于学校勤工俭学基地、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乡(镇)社区教育机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图书室、医疗室、党团员活动室、农民经济实体协会、村民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为盘活停办学校的闲置校产资源,在保证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教育部门对暂时不利用的闲置校园土地和校舍可以进行短期出租、出借处置。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5年),年租金标准由其所属的乡镇中心学校与承租方具体商定并签署具体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租用闲置校园土地、校舍,都应当交付租赁费,并依照县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合理支付校园土地上的经济林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及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闲置的校园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要先全部上缴县财政局财政非税专户,再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所属的乡镇中心学校使用。闲置校产处置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停办学校固定资产已处置的,由相关学校按上述规定到财政部门补办手续,县财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

  第十七条 对停办学校土地、校舍,县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尊重历史和现状,特事特办,为停办学校尽快办理校园土地、校舍的产权合法手续,并相应减免契税、土地登记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第十八条 停办学校的闲置校舍如建设年代已久、校舍破损严重,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鉴定后确认为D级危房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停办学校的闲置校舍资产涉及到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捐建的,教育部门在处置之前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四、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停办学校可动资产的处置,由学校申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自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停办学校不动资产的处置由学校申请,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保亭县县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保府〔2008〕2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擅自处置停办学校校产,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减损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非法侵占、破坏、处置学校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抵触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