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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保亭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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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4-0574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4年09月24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4〕141号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24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审批管理规程》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一、城乡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一)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原则

  1.实行规划决策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管理监督权三权分离;

  2.切实做到规划审批管理高效、规范,阳光操作。

  (二)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1.我县规划审批管理分为规划决策、规划执行、规划管理监督三个层面,县政府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的决策层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为规划审批管理的执行层面;公众监督为规划管理监督层面。

  2.具体审批操作分为三个层次: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

  3.县政府层面的规划管理决策,可通过县政府常务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4.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

  (三)各层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责

  1.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是乡镇政府的规划职能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对相应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权限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3.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权限对重要规划及项目进行审议。

  二、城乡规划项目审批三层次管理的事权划分

  (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事权

  1.负责制定《保亭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3.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县政府审批及报请县人大审查的所有规划事项。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2)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审议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

  (5)审议建制乡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6)审议上述法定规划的重大调整。

  4.审议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事权

  1.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按照规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划意见审批规划项目;

  2.审查须上报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项目;

  3.审批除须上报县级以上政府审批以外的规划项目;

  4.负责对所审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

  5.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事权

  1.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审批在镇规划区(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特定地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报建项目;

  2.审查在乡、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规划报建项目;

  3.审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报建项目;

  4.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

  三、城乡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城乡规划项目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1.县城乡规划委员会

  (1)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题情况,向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2)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专家委员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3)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

  (4)议题必须获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及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获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题,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有否决权;

  (5)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整理准备。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按县政府授权范围进行规划项目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2)对超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限须报请县政府审批的规划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进行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上报;

  (3)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3.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1)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对授权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2)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3)对超越权限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上报;

  (4)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法定规划的审批操作规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

  (1)城市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审批;

  (2)建制乡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审批;

  (3)县级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由县政府审批。

  2.法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事先必须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事项还应事先报请县委研究决定;

  3.在向省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4.法定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建制乡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制乡镇列为城市管理,规划管理工作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主管;

  2.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建制乡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专家评审通过,经乡镇人大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2)建制乡镇规划批准后交由乡镇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3)村庄的建设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乡镇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四)审批时限

  1.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法定规划等事项的审议时限为20工作日;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时限为20工作日;对法定规划项目的审查时限为20工作日。

  四、城乡规划审批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一)对规划项目审批情况的监督

  1.县人大对规划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2.县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对规划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和事项进行监督;

  3.通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约束;

  4.通过对批准规划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制度由社会监督;

  5.通过备案制由上级监督。

  (二)对已批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已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属执行层面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别对各自所批准项目负责。

  (三)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决策失误责任由县政府、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城乡规划执行不力责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承担。

  违反本管理规程进行规划审批,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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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