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违法建筑防控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本办法实施之前建成的违法建筑的处置。
第四条 处置违法建筑,要准确把握“依法拆除为主、完善手续为辅”的原则,既要严厉惩处、有力遏制当前违法建设行为,又要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进行合理分类,妥善处置。
第五条 整治违法建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开展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县住建局、县规划委负责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城乡规划区外属非林地的违法用地的处置工作,非法占地涉及依法应当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国土局调查核实后报县政府纳入违法建筑整治范围,及时统一组织拆除。县林业局负责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作为建设用地的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并协助整治违法建筑主管部门开展本乡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政府系统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协助整治违法建筑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 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标准
第六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全部拆除:
(一)《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中七大重点整治内容:1.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的。3.闲置土地上乱搭乱建和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发现及国家每年列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的非法占地建筑,依法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4.县城主城区内主要街区、主要道路两旁、主城区出入口,以及严重影响规划,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的。5.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主干道两侧及河道两岸的。6.棚户区、城中村和城边村等旧城改造项目区内的。7.风情小镇、产业小镇、美丽乡村规划范围内的;
(二)项目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仍在项目区内新建、抢建的;
(三)涉及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涉及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农村建房违反“一户一宅”政策的;
(六)城乡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或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
(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的;
(八)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且能够拆除的;
(九)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扑救面范围内的;
(十)县城规划区内老城区居民、城中村村民、农场职工未经批准,非法买卖土地建设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全部拆除的。
第七条 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
(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在村集体宅基地上建设,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后分配的;
(三)属城乡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四)因自然灾害灭失在原址新建或者异地重建的房屋,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五)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厂区内(依法取得的合法用地)所建违法建筑,不侵占周边道路、绿化用地、河道及红线退让空间,并且不影响安全、不影响景观的房屋;
(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房屋;
(七)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在未经用地审批的土地上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原则和农村村民建房条件,且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等相关建设指标符合限额,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范围内建造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房屋,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
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如符合规划报建或者确权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或者确权手续。
第八条 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局部拆除:
(一)未经许可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或周边)改建、扩建的;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但通过局部拆除能够满足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通过局部拆除能够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局部拆除的。
第九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办手续:
(一)在城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村民住房,但符合村庄规划和农村建房相关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建设农用设施,现状属农用设施,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的;
(三)城乡规划区内农场(居)职工建房,属于农场(居)职工保障性住房指标范围内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据《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在认定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时,应当会同土地、住房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案情重大、复杂的,还应当征求该城镇违法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三章 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十一条 对违法建筑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案件调查和资料报送。责任部门应加快完成对已建成违法建筑的案件调查和资料报送等工作。案件调查应当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察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责任部门应于每周五和每月底前将汇总资料报送县整违办。
(二)违法建筑的处置。
1.依法拆除情形。
单批次拆除量在2000平方米以下且风险评估等级为中(含中)以下的拆除行动由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单批次拆除量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风险评估等级为高的拆除行动由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2.暂缓拆除、补办手续、没收情形。
暂缓拆除情形:经县整违办组织整治违法建筑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定后,将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名单、暂缓情形和暂缓拆除期限统一上报县政府批准。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消除的,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期限过后暂缓拆除情形仍未消除的,应当再次审核确认。
补办手续情形:由整治违法建筑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补办手续清单要求完成相应整改、缴纳相关规费和罚款后可提出申请,由县整违办组织整治违法建筑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补办合法手续。
没收情形:由县整违办组织整治违法建筑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定后,上报县政府批准。需要论证的,由县整违办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没收的违法收入由县财政局依法处理。
(三)案件结案。责任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处置结束后,出具案件结案报告报送县整违办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经县政府审核后报送省整违办。
第四章 职责和奖罚
第十二条 政府系统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农场(居)要配合县整违办做好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各乡镇、农场(居)要积极配合城管、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开展违法建筑的调查工作,提供违法建筑的户主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做好被拆除户的思想工作和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作;县城管局负责查处城乡规划区的违法建筑,做好风险评估、安全预案工作,以及被拆除建筑物清场、搬移物品和组织拆除工作;县维稳办配合县城管局做好拆违风险评估工作;县公安局做好拆违现场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工作,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县供电局、县自来水公司做好断电、断水工作;县卫生计生委做好拆除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落实不力或配合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建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