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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2016/01/10 9.8k 阅读 512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贴息

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省农垦科学院保亭试验站,县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县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贴息工作效率,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农民小额贴息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民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对象是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并在保亭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贷款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

  第四条 贴息额度及期限: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除农村妇女贷款为2年外,其余农民与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期限均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五条 贷款实行定额贴息,按不同对象类型执行相应的贴息率:农民年贴息率5%;农村妇女年贴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率不低于5%);对符合扶贫办精准扶贫对象条件的农民,实行全额贴息,由中央扶贫贴息资金负担5%,剩余部分由省、县两级地方财政负担(省、县财政按5%部分6:4比例进行分摊,仍有剩余贴息由县级财政负担);合作社年贴息率为3%。

  第六条 金融机构承办农民小额贴息贷款业务应向县金融办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获得承办业务资格。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金融办和财政部门提交下年度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额度预测,以便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年度小额贷款贴息预算。

第二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管理

  第八条 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产品和模式,简化贷款发放程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严格约束信贷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与行为,认真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申请的调查、审批、发放、回收等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信贷服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发放农民小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8倍。对诚实守信的农民,应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和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第三章 贴息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贴息资格审核。扶贫、妇联、林业、农经、农场等部门分别负责不同贴息对象资格的审查,详见第四章部门职责的部分。

  第十一条 贴息资格审核实行个人贷款预审和合作社贷前审核的制度。个人贷款方面,各承办金融机构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贴息资格审核职能部门分类报送上月农民小额贷款发放明细报表与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与借据复印件等审核资料。贴息资格审核职能部门核实借款人身份后,于10个工作日向承办金融机构反馈审核意见。合作社贷款方面,各承办金融机构应在给合作社放贷前,按县农经中心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审核资料,由县农经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贷款给合作社。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预拨制度。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年初根据各承办金融机构报送的年度计划向各承办金融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年末按实际贴息支出的金额多退少补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农民贴息资金的申请与支付。经预审符合贴息资格的农民小额贷款借款人提前或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后,向各承办金融机构提出贴息资金支付申请,承办金融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划拨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报表报送。各承办金融机构应于每月9号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每月各乡镇小额贷款进展情况表及加盖本机构公章的贴息奖补工作进展情况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职能部门报送加盖本机构公章的上季度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明细情况表。

  第十五条 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的联合检查。金融办于每年5月、10月分别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各承办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贴息贷款和贴息资金支付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年末贴息奖补和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县金融办全面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乡镇及承办金融机构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工作,及时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农民小额贷款联合检查。

  县扶贫办负责按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规定拨付贴息资金和乡镇农民、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贴息资格审核。

  县妇联负责城乡妇女小额贷款贴息资格审核。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职工和林农小额贷款贴息资格审核。

  县农经中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格审核。

  各农场分别负责农场职工小额贷款贴息资格审核。

  非建档立卡户中属于妇女、林业职工、林农和农场职工的分别由县妇联、县林业局、各农场对照职责进行贴息资格审核,其余非建档立卡户的农民由县扶贫办进行贴息资格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考评;按时分类汇总上报农民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情况,及时做好定期阶段总结和年终总结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提供扶持农业产业有关惠农政策,做好宣传发动、技术培训、创业引导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政策宣传,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农民贷款需求、诚信情况调查及贷款发放和清收工作。

  县人民银行负责做好信贷政策和信贷利率的宣传和指导,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配合金融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民小额贴息贷款联合检查。

  各承办金融机构对贴息审批和贴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和贴息的前期审批、发放、回收、管理等工作,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定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支付情况统计报表,配合做好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工作的宣传。

第五章 考核奖罚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考核。金融办年末对各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政府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发放量、覆盖率和回收率,承办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量、合规性和不良率等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优秀的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工作人员和诚信示范农民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承办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和奖励。对承办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承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贴息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0.5%给予奖励。不再根据各承办金融机构的上年贷款笔数,发放30元/笔的补助。各承办金融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申请报金融办和财政部门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九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纪检、审计及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挪用贴息和奖补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办金融机构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县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第二十条 建立贴息和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主管部门应在行政村公开贴息情况,在县公开奖补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县级已有细则与本细则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