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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委办〔2024〕17号-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zhxzzfj/2026-00102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14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4日 发布机构:保委办〔2024〕17 号
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党委,县新星居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县直属企事业单位、省驻保亭县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办公室
2024年 8月 4 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全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三)负责牵头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四)在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内,集中行使明确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及时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1.行使城市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2.行使国土资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3.行使住房和建设工程质量、房屋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保护、侵占和破坏电力设施空间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4.行使对城乡违法建设和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5.行使食品、药品、商务、粮食等市场领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6.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农业、工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7.行使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8.行使旅游市场、文化市场、体育市场、社会组织、地名区划、堪界、殡葬管理、文物和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9.行使民间办学、宗教活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0.行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1.行使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2.行使地震、安全生产、人民防空、燃气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3.行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及时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政策指导、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等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不得以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涉及的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技术支撑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整合执法力量,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衔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活动。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岗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党建、档案、政务公开、宣传、信访、审计、应急、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财务、车辆、国有资产管理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下设执法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二)执法监督室。负责组织宣传、实施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全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负责指导监督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案件审核、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案件的诉讼及重大案件审查、上报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审核及办理;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副科级执法机构:
(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城市执法、国土资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城乡违法建设,以及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住房和建设工程质量、房屋管理、侵占和破坏电力设施空间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食品、药品、商务、粮食等市场领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水务、农业、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旅游市场、文化市场、体育市场、社会组织、地名区划、堪界、殡葬管理、文物和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民间办学、宗教活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五)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行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七)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地质灾害危险区保护、地震、安全生产、人民防空、燃气、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 8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3名。七个行政执法大队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 95名。其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30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14名、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 15名、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8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10名、农业行政执法大队8名、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0名。各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设大队长 1名(乡科级副职)、副大队长 2名(不定级别)。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4年 8月 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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