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九条“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核实清理。
二、措施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政府、部门文件进行全面核实,起草了《关于印发废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送审稿)》。
三、依据
(一)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九条“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二)2021年8月2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2021年12月30日修正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主要内容
废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保府办〔2014〕159号)。
五、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废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