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力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3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保亭县生态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海南省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积极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加快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保亭县生态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在“多规合一”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应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
3.多方参与,加快建设。坚持“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等各方力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提供充电服务。
4.重点突破,全面推广。在公交汽车、旅游租赁等领域率先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带动全县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应用。
(三)目标要求
到2020年底,全县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00辆以上,建设充电桩160个以上。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以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站、宾馆酒店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主要旅游线路、县域主要交通线路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构造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旅游委、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科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后,我县按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交通局、保亭供电局)
(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我县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
(四)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相关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规划局,配合单位:县房管局、县住建局、县物价局)
(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牵头单位:保亭供电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城乡交通、景区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6-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50%、60%、70%、80%、90%;环卫车、邮政车、城市物流车、景区旅游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牵头单位: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委等)
(二)推进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2017年,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2018年起,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100%选用新能源汽车。县公务车辆定编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单位干部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实施一批“绿色出行”重点示范项目。在我县现有的纯电动微型公交车及电动中巴公交的基础上,在三道、新政两个风情小镇、5A旅游景区探索“全程自助、随借随还”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县旅游委、县交通局、相关企业)
四、建立完善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系
(一)成立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符兰平县长任组长,韦岳峰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旅游委、县交通局、县物价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房管局、保亭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在县科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二)完善和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体系。依照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和推动我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鼓励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科工信局、县质监局)
(三)抓好新能源汽车经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经销商在我县设点提供相配套的售后服务。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再生利用等各环节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县交通局、县科工信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等)
五、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扶持政策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明确县级财政承担补贴的比例,由县科工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县级财政补贴标准暨补贴流程,并由县财政安排补贴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建设充换电设施。利用PPP项目建设模式,引进社会资金建设充换电设施,并由企业运维管理。县政府按省财政拨付的切块资金对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企业给予补贴。
(三)落实充电设施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换电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县物价局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利用夜间谷段电力充电。要及时出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牵头单位:县物价局、保亭供电局)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
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会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要意义的宣传,普及新能源汽车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营造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