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完成常年蔬菜基地面积最低保有量,提高生产和市场调控能力,确保全县常年蔬菜质量安全、货源充足、品种丰富、市场繁荣,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项基础工作” 稳定常年“菜篮子”生产和价格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申请保亭县常年蔬菜基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条 规模应达到下列条件:大田露天种植连片20亩(含)以上;大棚种植连片10亩(含)以上。
获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定的基地,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三条 标准应达到下列条件:自然生态条件好,周边无“三废”污染源,土地功能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大棚蔬菜基地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设施的结构与性能应满足蔬菜生产的要求;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制品及配套机电设备等不应对环境和蔬菜造成污染;大棚须采用钢架结构,能抗8级以上台风;具有喷滴灌、遮荫网和防虫设施。
第四条 基地要全年种植蔬菜,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基本蔬菜品种目标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主要种植品种包括:菜心、生菜、小白菜、上海青、地瓜叶、空心菜、长豆角、白萝卜、西红柿、茄子、黄秋葵、四棱豆、树仔菜等蔬菜,产品夏秋季(5—10月)至少90%以上供应保亭本地市场。
第五条 基地应由在保亭县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主体直接经营、管理。
第六条 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生产经营台帐,承诺不使用国家和海南省禁用农药。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上市。
第三章 常年蔬菜基地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自愿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营企业等直接向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亭县常年蔬菜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需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常年蔬菜生产承诺书(承诺生产品种、产量、供应本地市场数量);
(五)基地农事操作登记手册;
(六)其他(如基地获得的无公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第八条 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申报的基地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
第九条 评审:由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专业评审组对申报基地从资料真实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勘查、现场核实。
第十条 审定、公示:由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确定保亭县常年蔬菜基地名单,并公示。
第十一条 认定发证:由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常年蔬菜基地,授予保亭县常年蔬菜基地称号,编号、颁发牌证,有效期二年。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获得认定的保亭县常年蔬菜基地,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适当安排专项资金分年度、分批次支持基地完善基础设施、质量检测、品种改良等。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保亭县常年蔬菜基地”字样。
第十三条 对获得认定的保亭县常年蔬菜基地进行种植补贴。具体标准:设施大棚2000元/(亩·年),露天菜地1000元/(亩·年),按照先种后补的原则一年分两次执行。种植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实际生产情况等年初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我县农业发展扶持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常年蔬菜基地。
第十五条 获认定的常年蔬菜基地在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灾情统计、核实工作,并及时上报,经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后,按受灾程度给予一定的种子(苗)、化肥等生产资料补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具体补贴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获得认定的常年蔬菜基地所生产的蔬菜产品在生产淡季(6-9月)销售过程中,如在一周内市场价低于成本价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成本调查和数量统计并上报,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财政、商务、物价等部门核定种植品种的成本价、平均市场价并确定差额后上报县政府对价差或生产成本进行补贴。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 获得认定的基地应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与所在乡镇签订协议,并自觉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技术(技能)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在基地内组织或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要求组织生产,并做好田间档案记录工作,确保蔬菜质量安全。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测。
(四)建立规范的生产登记手册,及时对播种、施肥、灌溉、收获等农事内容进行登记。
(五)完成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并确保生产的蔬菜按时上市。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获得认定的常年蔬菜基地要严格按照生产承诺书承诺内容进行生产,生产品种、总产量、供应本地市场量均不能少于承诺数量,以上三项指标如任何一项少于承诺数量的将按比例扣除生产补贴(可累加扣除)。如遇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以上三项指标不能达标的,由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核定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产补贴发放金额。
第十九条 获得认证的常年蔬菜基地如生产规模、种植标准、种植品种发生改变,需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对常年蔬菜生产基地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生产基地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测样品,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生产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认证的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取消其认证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使用国家和海南省禁用农药的;
(二)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三)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四)基地生产规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五)虚报或者伪造种植品种、总产量、供应本地市场的农产品数量的;
(六)生产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资格的;
(七)基地长期生产供应达不到协定数量的。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县政府每年下达的常年蔬菜基地建设任务。对辖区内的常年蔬菜基地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称、基地面积、生产条件(设施大棚或露天种植)、位置、种植品种、质量抽检结果等基本情况。同时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内容包括:基地种植情况监督,基地规模变更核定,种植品种变更核定,基地产品抽检,总产量、供应本地市场数量审核,及时、足额发放生产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 常年蔬菜基地一旦落实及建成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难以有效营运的,需要上报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核实同意后,方能有计划地更改。
第二十四条 常年蔬菜基地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所辖乡镇常年蔬菜生产基地各项工作的指导及落实工作,并与县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底由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常年蔬菜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县政府下达的常年蔬菜基地建设任务情况;辖区内常年蔬菜基地档案建立情况;对辖区内常年蔬菜基地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补贴发放情况。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执行不力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上报县政府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亭县常年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