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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4/06/03 4.3k 阅读 111 点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建立健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卫生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充分履行医疗卫生机构救死扶伤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卫生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县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保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2.2.1一次事故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2.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2.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卫生局要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局成立的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3.1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3.1.1县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 县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卫生副县长

  成    员: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旅游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县物价局、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省农垦总局驻保亭办事处、县武警中队等。

  职责: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负责向省有关部门汇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

  县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县财政局:安排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现场秩序。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交通运输局:要保证医疗救援人员人员和物资运送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做好转移受灾群众吃、穿、临时居住以及基本医疗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活动,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以及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防控、基础调查和配合农业部门采集样品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配合农业部门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负责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病染疫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检疫和畜禽流通监管工作。

  县物价局:加强相关商品和医卫材料价格监测和检查,必要时按照《价格法》规定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物价稳定。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省农垦总局驻保亭办事处: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农垦系统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各项工作。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处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2日常管理机构

  3.2.1县卫生局要参照省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县情况,指定本县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2.2县卫生局根据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详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4医疗救援机构

  3.4.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

  3.4.2县医疗急救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

  4.医疗救援分级反应

  4.1医疗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医疗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和IV响应。

  4.1.1医疗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关于应急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在卫生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和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发地卫生机构,及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卫生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 省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4.1.2医疗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1)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关于应急医疗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 省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4.1.3医疗救援应急的III级响应

  (1)I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III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救援较大事件(III)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II级响应行动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需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请求。凡属启动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响应, 设区市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省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卫生局发出通报,要求做好相应的支援准备。

  4.1.4医疗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救援一般事件(IV)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局接到医疗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县级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市、区)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社、区、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4.2.1先期处置

  县卫生局和县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并随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2.2现场医疗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救援指挥工作,县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接受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并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向上级报告。

  4.2.3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必要时,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可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

  4.2.4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县卫生局要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请求,并按照省卫生厅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2.5后送医院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应当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受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作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4.1信息报告

  120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派出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初步掌握的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信息报告县卫生局,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的联动部门。县卫生局接报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告省卫生厅,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省卫生厅。

  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县卫生局(或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医疗救治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接收伤员的医院要每日向县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等,县卫生局要每日向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厅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县卫生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4.2信息发布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卫生局要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批准,或经县卫生局批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省卫生厅和县人民政府。

  5.医疗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制订各种医疗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医疗机构、血液中心(站)及县卫生局之间互相连通的信息网络,并与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衔接沟通。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县卫生局之间以及相关行业间的信息共享。

  5.2紧急救援机构

  根据我县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

  5.3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不少于12人。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医疗救援的血液供应保障

  各社、区、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配合省血液中心实施跨区域的血液调配。

  5.5物资储备

  县卫生局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5.6医疗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生局和县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县红十字会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卫生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更新

  7.2.1本预案由县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2.2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7.2.3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保亭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保府办〔2006〕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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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