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规划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0年商务部下发了《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明确了我国“十二五”时期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要求各省制定完成本地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琼编办〔2011〕52)文件精神,商务部门为药品流通行业主管,负责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药品流通企业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等。
建省以来,我省药品流通行业一直没有统一、规范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总体规划,长期处于市场自由发展状态,从简单的供需角度分析,基本上能保障市场的正常需求,但行业布局欠合理、集中度低、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滞后等因素,导致总体流通效率低。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规划布局,调整行业结构,完善药品流通和监管体系,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合理、方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按照商务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海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本次《规划》由几个部分组成?
本《规划》由概述及六个章节组成。概述部分主要阐述制定本规划的目的和依据;第一章对我省药品流通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回顾建省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我省药品流通行业的发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分析未来我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并对我省“十二五”期间药品流通产业发展前景、药品流通主体及流通网点发展需求等方面进行预测分析;第三章阐述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第四章阐述“十二五”期间我省药品流通行业规划发展的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八个重点建设项目;第五章明确落实规划六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和意见;第六章明确规划范围、期限和解释权等。
3、本次《规划》设置的总体思路?
《规划》在体例上基本遵循《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在具体内容上,充分结合海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布局现状、行业地位、发展规模等因素,并依据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进行制定。通过此次规划,全面统筹全省药品流通行业总体布局,完善各项基础建设,提高行业服务能力,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药品配送网络和监管体系,提升全省药品流通行业整体水平。
同时,坚持市场发展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实行优胜劣汰、公平竞争,做强做大药品流通企业。建立违规惩戒和退出机制。形成以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药品流通企业为主体的遍及全省城乡的药品流通体系。
《规划》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规划》的目标是什么?
到“十二五”末,全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形成网络布局合理,组织化程度显着提升,流通效率不断提高,营销模式不断创新,骨干企业竞争力增强,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城乡居民用药安全便利,以及满足公共卫生需要的药品流通体系。力争至“十二五”末,全省药品销售总额达145亿元,年均递增10%以上。
培育3~5家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大型药品流通龙头企业,20家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中型药品流通企业,形成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协作发展格局。
建设1~2家大型现代医药物流企业,面向国际提供进出口信息、技术、交易平台;面向全国进行药物分销、批发、配送;立足海南,为医疗单位、社区诊所、新农合卫生站点、零售网点提供优质药品供应。
优化药品零售网点布局,加大药品连锁经营的推进力度,提升连锁药店销售额的比重,使连锁药店数达到全省零售门店数的1/2以上。
以国际旅游岛建设为契机,以流通促发展,引导本省医药工业企业开拓全国市场,积极发展海外物流和保税物流。
5、本次《规划》对全省药品配送布局是如何规定的?
“十二五”期间,在海口地区规划发展1~2家年配送额10亿元以上大型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在我省东、南、西、中部规划发展4~5家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在未设立配送中心的市县建立本级药品配送网点。
6、本次《规划》对全省药品零售药店布局是如何考虑的?
按照“控制总量,有保、有压、有发展”的布局原则,坚持优胜劣汰、公平竞争,鼓励兼并重组。各市县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实际,组织药品流通网点具体规划布局,使药品零售药店辐射全省各市县、各乡镇、各个社区、各主要旅游区。新规划发展的零售药店以连锁零售药店为主体,到“十二五”末,全省药品连锁门店发展数1500家以上,逐步发展成为零售药店的主体。
7、全省药品零售网点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什么?
市县主城区零售药店的规划数可按2~2.5家/万人予以设置。海口、三亚以及东部相对发达的市县,城区可适当提高到2.5~3家/万人的设置标准。
农村地区药品零售网点主要设置区域为乡镇政府、集镇所在地,以及距集镇较远(2公里以上)的村民聚居地。农村地区药品零售网点规划数可按1.5~2家/万人予以设置。
市县现有主要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增药品零售网点(连锁药店除外)。距主城区2公里以上、居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新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城郊结合部可根据市场需求,规划设立相应的药品零售网点。
市县城区新规划发展的药品零售网点,其间距离不低于200米(市县城区的商业中心区设立连锁药店可适当放开200米的间距限制);乡镇政府和集镇所在地不低于500米;每个村委会或2000人以上的自然村可开办一家零售药店。对于偏远城乡街镇药店的设置,要与当地医药机构设置相适应,与群众用药需求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