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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bt0000/2016-0973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成文日期:2016年04月12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6〕42号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2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水资源不足和水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琼府〔2015〕111号),结合本县《保亭县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多规合一”总体规划》(2015-2030),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保亭县作为海南省琼南旅游经济圈、国际旅游岛建设示范区的主要承接对象,坚持以生态建设为基础,以旅游发展为核心,挖掘地区特色资源,打造特色生态旅游功能区。按照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以保持优良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水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为重点,大力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
二、工作目标
按照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的原则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争到2020年全县达到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全县重点湖库和主要河流水质持续保持良好,城镇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城镇内河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到203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18年保城河、保城西河流经县城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重点河流宁远河、藤桥东河、藤桥西河、保亭河(石峒河)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5%以上;新政镇藤桥东河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10个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比例保持不变。
到2030年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7%;新政镇藤桥东河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毛拉洞水库饮用水源地、新星农场七仙岭水库饮用水源地、响水镇藤桥东河饮用水源地、保城镇保亭东河饮用水源地、什玲镇陵水河饮用水源地、响水镇饮用水源地、六弓乡藤桥东河土眉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南林乡藤桥西河什浩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三道镇三弓村藤桥西河前进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加茂镇友具下村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等10个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力争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全面消除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保城河、保城西河县城河段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
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实施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饮用水全过程管理,开展重点流域和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严防地下水污染,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一)加强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格执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多规合一”总体规划(2015-2030)》中提出对划定具有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洪调蓄等生态功能保护红线区的措施要求,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开发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准保护区内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来水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的饮用水安全。根据保亭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表明:县唯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新政镇藤桥东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基本达到Ⅲ类,少量指标超标。应依法清理、取缔新政镇藤桥东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确保水质稳定达标。选取什玲镇八村河作为河流型应急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内污染源及违规行为的整治;开展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至2020年保城县城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维持或优于到Ⅲ类水质标准。(由县水务局牵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各国营农场、县自来水公司等参与)
(三)保护重点流域和湖库水生态环境。强化宁远河、藤桥东河、藤桥西河、保亭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以重点流域、重点湖库水质不下降为底线,到2017年底前毛拉洞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到2020年全县重点监测的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畜牧兽医和渔业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涉流域的国营农场等参与)
(四)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防渗处理措施检查,2016年底前完成我县现存的垃圾处理场(1座)和加油站(7座)等区域的专项核查,确保上述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由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各国营农场等参与)
到2017年底全县所有加油站(7座)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新增的加油站需设置防渗装置后方可投入使用。到2020年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全部实施封井回填。(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五、治理突出水污染问题
针对全县主要江河、水库水环境质量总体优良,城镇内河、城镇黑臭水体、农村饮用水水源等局部水污染问题严重的现状,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水污染问题。
(五)实施城镇内河治理。落实《保亭县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重点开展保亭河、保亭西河流经城镇河段的排查污染源工作,实行“一河一策”,制定针对性的治理行动方案。经调查,保亭河、保亭西河流经城镇河段主要污染原因为生活污水,应集中开展打击附近餐馆及洗车店偷排漏排、生活垃圾入河等水污染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污水治理、河道清淤、垃圾收集、生态恢复、水环境监测建设等整治工作。对已明确的城镇内河污染水体进行集中专项治理,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8年保亭河和保亭西河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全县城镇内河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具体情况见附件1)。(由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和渔业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各国营农场等参与)
(六)开展城镇黑臭水体整治。成立城镇内河水环境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和协调城镇内河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制定我县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和效果评估的要求,启动全县流经城镇黑臭水体排查和污染负荷调查工作,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单位及达标期限。县人民政府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恢复等措施,系统整治各城镇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底前,消除全县10%以上的黑臭水体。2017年底前,消除全县40%以上的黑臭水体。2018年底前,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全面消除黑臭水体。(由县水务局牵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七)加强不达标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标识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监测数据表明:我县10个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标准,少量指标超标。应大力推进乡镇饮水安全工程和“膜法”示范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乡镇饮用水安全。2018年前完成现有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立桩定界工作。2020年底前,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由县水务局牵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等参与)
六、控制源头污染物排放
(八)狠抓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扩建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后污水处理设计规模达到1万吨/日。规划污水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还需要满足《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规定的水质标准。对于排水去向为重点河流流域和城镇饮用水源地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保城镇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污水处理厂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到2020年,所有城镇必须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保亭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他重点镇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5%。(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加快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完善管网建设,解决运行负荷低问题,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达标率。我县将新建污水管网,将保城镇附近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管网项目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污水管网建设和入网许可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严禁向旅游景区或整治的内河直排生活污水。大力推行重点建制镇及国营农场场部人口集中地污水处理项目,分年度完成重点建制镇及国营农场场部人口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工作。到2020年底前,提高城镇生活生活污水处理率,基本实现城镇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各国营农场等参与)
推进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加强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设施,禁止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九)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源防治。落实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下文简称畜禽养殖规划),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我县畜禽养殖规划,控制养殖数量。农业源COD排放量控制在3530吨/年;农业源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90吨/年。根据畜禽养殖规划划定的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法逐步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关停及搬迁工作。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任务。(由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牵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各国营农场等参与)
控制农业种植业面源污染。开展重要粮食基地、瓜菜基地和水果基地的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农药和化肥环境安全管理,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推广低残留、高效、低毒化学农药生物防治技术;禁用高毒农药,农药瓶集中处置,严禁抛弃于河中。推进保亭县无公害瓜菜生产示范基地项目,落实农田“肥药双控”示范工程,各乡镇推广新型有机肥12万亩,发展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大农膜污染防治力度,积极推广可降解地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多渠道、多途径回收农膜,提高塑料农膜回收率。鼓励扶持无毒可降解农用薄膜的销售。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研究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种类目录和使用技术指南,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农药、化肥、农膜污染的影响。选择山区敏感区域和中型灌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以沼气工程为纽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广循环农业模式,探索建立适于全县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模式。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由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各乡镇政府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各国营农场、县农业局等参与)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贯彻落实“以奖促治”政策,结合美丽乡村、文明生态村建设,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2016年完成我县响水什栋、毛感千龙和南二、什玲大田和什治5个美丽乡村的建设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35个美丽乡村的建设任务。(由县文明办、各乡镇政府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旅游局等参与)
(十)强化工业污染源防治。依照《海南省十小企业清查清单》和实施计划,全面清查“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列入《海南省十小企业清查清单》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编制取缔企业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7年底前,依照《海南省十小企业清查名单》,清查出我县待整治的企业名单;2020年前,完成我县十小企业取缔任务。(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保亭供电局等参与)
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工程。针对全县工业污染源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实施清洁化改造。(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保亭供电局等参与)
七、推进经济绿色发展
(十一)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结构和规模。结合我县总体规划(2015-2030)规划确定4大用地功能区,分别为西部山地生态旅游区、北部温泉旅游及城镇服务区、东部综合农业发展区和南部雨林风情旅游区。充分考虑各功能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旅游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国土资源局、涉及国营农场、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十二)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针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该行业新建项目。(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保亭供电局等参与)
(十三)城镇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镇建成区内现有酿酒行业、屠宰场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分年度退出方案,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镇建成区重污染企业。(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十四)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或水域,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暂缓审批区域内新增相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2016年底前,根据《海南省水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重点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到2020年,各乡镇完成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各国营农场等参与)
(十五)推进工业循环用水。推进部分工业行业用水的综合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酒类酿造等高耗水行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促进工业生产用水工艺的持续改进,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生产、城镇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牵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
(十六)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按照《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各乡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将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纳入考核体系。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0.841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25%;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7%。(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参与)
(十七)实施水资源调控。确定宁远河、藤桥东河、藤桥西河、保亭河河流生态流量和需要开展闸坝联合调度的河流及断面,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洪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以流域为单元,结合行政区域,按照“以水定地以水定人”的原则,以水资源设定区域人口调控总量,制定水资源总量配置方案和配水管理应急预案。全面禁止新建小水电项目,对已经丧失使用功能或严重影响生态又无改造价值的小水电,强制退出和淘汰。(由县水务局牵头,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工作,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严格管理指定单位对地热水的开采和配水工作。(由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十八)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大节水资金投入,推广设施节水、保水剂节水、水田综合节水等技术推广示范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涉水事务管理,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基本形成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和安全供水体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用水的需要。重视传统的水库、堤防、灌区工程建设的同时,节水工程和生态系统建设也予以高度重视。完善防洪规划,加强城镇区域的防洪工程建设,构建完整的防洪体系。加强报导灌区、番俄灌区、七仙岭灌区、连章灌区、毛真灌区、南林灌区的节水改造,整治大本田洋、大妹田洋,进行什聘河段整治、五区河段整治。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5。(由县水务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牵头,县农业局、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热作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十九)加强城镇节水。积极响应海南省推进海绵城镇建设号召,转变城镇建设方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镇建设措施,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努力实现城镇水体的自然循环;切实提高城镇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2020年底前,完成保城镇行人道透水铺装,削减雨水污染负荷并促进水循环。(由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县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由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等参与)
九、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加大水环境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达标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一)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对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零容忍”,依法严厉处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等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保亭供电局等参与)
(二十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建立定期定点执法稽查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并规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程序,制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的备案、审批和移交监督制度等。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情况。(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保亭供电局等参与)
十、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三)全过程监管饮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各乡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都应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自来水公司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四)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海南省环境管理条例》,研究制订我县排污许可证分级分阶段核发计划,排污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先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2017年底前,协助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五)加强环境风险源防范。定期评估宁远河、藤桥东河、藤桥西河、保亭河流域及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周边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的环境风险,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落实防控措施。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监控评估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及农产品种植区环境激素类污染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各国营农场等参与)
(二十六)建设水环境监测网络。以建设覆盖全县城乡区域和江河、湖库、地下水、城镇水体的水环境监测网络为目标。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重点河流和湖库、城镇水体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全面、客观、科学反映我县水环境质量情况。加强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重要水体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牵头,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七)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水环境监察和监测队伍建设,按县级三级站标准建设。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工程、“县—镇”环境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完善环境应急预警系统,配备水应急监测车,完善数据处理系统及专业人员培训,推进环境科研、监察、宣传能力建设。环境监察、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由县编办牵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十一、强化科技政策支撑和市场调控
(二十八)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机制。根据《海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我县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措施。(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二十九)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完善科技成果评审和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膜处理技术(“膜法”)净化饮用水、高效新型污水循环回用处理专利技术等饮用水净化和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相关的技术成果。鼓励采用产、学、研相结合方式,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制定工程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十)培育和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城镇内河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涉及国营农场等参与)
(三十一)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施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由县物价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自来水公司等参与)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根据《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能够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近期调整全县的生活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立方米以上,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达到1.0元/立方米以上。(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公司等参与)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污水排放收费标准,污水中COD、氨氮和五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2020年前,依照海南省出台的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具体规定,合理提高征收标准。(由县物价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三十二)强化市场经济调控。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建立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估结果。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行为与信贷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助和证券融资挂钩,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投保目录,建立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机制和理赔程序,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由县人民银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实施流域生态补偿。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我县为先行试点,建立健全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由县林业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参与)
(三十三)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政府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制定水污染防治投资统计制度,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农村环境保护等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十二、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四)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县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县政府水污染防治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落实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五)明确部门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将全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重点整治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工艺和产品名录,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县财政局统筹整合县级环保、水利、农业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支持力度。
县城市管理局要检查督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县水务局要检查督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合理配置水资源,负责组织城镇黑臭水体治理,推进城镇节水工作。
县农业局要牵头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要加强养殖区域污染治理,按规划合理布局养殖区域,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其他相关单位要按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十六)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重点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科学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参与)
(三十七)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我县黑臭水体、城镇内河和农村饮用水等具体治理任务和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结合跨界水质监测断面,开展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由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问责制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突出水环境问题治理工作执行不力或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实行水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
十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八)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逐月发布全县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公布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主要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污染源监测信息。(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加大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健全举报制度,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由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十)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保亭县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我县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建设国际旅游岛、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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