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废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废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关于废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九条“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经核实清理,现决定: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保府办〔2014〕15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