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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告
索 引 号:75439382-4/2018-16646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年07月20日 发文字号:保府〔2018〕16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0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和土地等级的通告
保府〔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收适用范围和土地等级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具体范围为:县城区域、保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含七仙岭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
二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具体范围为:三道镇、响水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三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具体范围为:新政镇、什玲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具体范围为:加茂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毛感乡、六弓乡、南林乡的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
县域各国有农(林、茶)场、工矿区、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均以其地理位置(以国家测绘局海南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编制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图(2012年7月版)》为准)所处具体乡镇区域土地等级为准,不以其管辖区域作为确定土地等级标准。
二、本通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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