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解读新“林地条例”——
凸显五大特色 从严规范管理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于5月30日闭会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其重大意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对新条例进行了解读。
调整林地的界定,解决林地范围之争
新条例将林地界定为:“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范围由本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原《条例》将林地界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业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林的林业用地和没有林的林业用地。”实践中,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省林地面积仅为2334万亩,尚不能满足国务院《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给我省确定的林地最低保有量和《海南生态省规划纲要》确定的全省森林覆盖率保持在60%以上所需3165万亩的红线要求。新《条例》对林地的界定,确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既落实了《全国林地规划纲要》,保证林地资源集中管理,又与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从立法上解决了有关部门长期争执的林地范围问题,增强了林地界定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加强林地资源集中管理
针对我省当前林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对林地资源的集中管理。一是调整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新《条例》规定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行使。二是明确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和时限,提高行政效能。明确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或者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的时间,由“二十个工作日”缩短为“十个工作日”。三是明确征收或者占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限制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四是增加了征占用林地预审规定,为强化对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参照土地预审的规定及外省的有关立法,新《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完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变更,加强规划管理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我省实际情况,新《条例》一是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依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加强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管理,禁止通过随意调整规划违法审批征占用林地。三是增加了对市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和调整的监督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变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四是要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加大林地保护力度,保护林地生态红线
针对我省林地质量不高,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沿海防护林屡遭破坏等问题,新《条例》加大了对林地特别是对生态公益林地的保护。一是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有计划地增加有林地面积,优化树种,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二是实行林地分级保护制度,对具有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功能的公益林地进行重点保护,以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三是明确林地使用者保护林地的责任。规定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为遏制破坏林地和毁林等现象,让违法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新《条例》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变通国家上位法的处罚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特别是对单位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林地、毁林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罚。一是对伪造、变造林权证的行为,处罚幅度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提高到“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二是对毁林开垦、蚕食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树木株数由“一倍至三倍”提高到“二倍至五倍”,罚款由毁坏林木价值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二倍以上十倍以下”。对单位擅自开垦林地、蚕食林地的行为,罚款幅度按照破坏林地面积,由“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提高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三是对单位未经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单位的处罚由“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提高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核、批准征收、占用林地,或者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