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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5-0535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10月29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5〕154号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9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省物价局、省水务厅《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完善海南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298号)和《关于加快落实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琼价价管〔2015〕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方法,先对已由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实施,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在实现抄表到户后才实施。
二、调整用水分类结构
按现居民生活、商业用水等2种用水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等3种用水分类。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市政园林绿化养护、居民小区绿化、城市消防、学校、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除居民生活用水类、特种用水类以外的其他用水。
特种用水包括:歌舞厅、酒吧、桑拿、足浴、水疗、高尔夫球场用水、洗车场等。
三、阶梯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分为三级阶梯,用水户(每户4人为基本户)每户人口4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用水量22吨及以下的为第一级阶梯水量;23~33吨为第二级阶梯水量;34吨以上的部分为第三级阶梯水量。
用水户人口5人及以上的,可由用户持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按第一级阶梯水量人均用水5.5吨相应增加,超过用水核定用水基数的按阶梯水价收费(一本户口簿只限申请一个水表)。
四、阶梯价格安排
阶梯水价按1:1.5:3比例安排。即第一级阶梯水价为每吨1.45元(现行水价);第二级阶梯水价为每吨2.17元;第三级阶梯水价为4.35元。
对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降低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水价格,从原水价的1.45元/吨降为1.15元/吨计收,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的按阶梯水价执行,进一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用水负担。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每吨加价0.05元计收水费,具体分类及价格详见下表:
保亭县自来水阶梯水价表
|
序号 |
用水类别 |
内容 |
水价 |
适用范围 |
|
1 |
居民生活 用水 |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2吨及以下) |
1.45元/吨 |
实行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用水 |
|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3~33吨之间) |
2.17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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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34吨以上) |
4.35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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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 |
1.5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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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居民生 活用水 |
2.1元/吨 |
除居民生活用水类、特种用水类以外的其他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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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用水 |
3.1元/吨 |
歌舞厅、酒吧、桑拿、足浴、水疗、高尔夫球场用水、洗车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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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基本水价内含水资源费0.08元/吨;2.第一阶梯水量5.5吨/人/月,第二阶梯水量7.5吨/人/月;3.表中水价未含污水处理费。对于水价含的水资源费等附加费出现调整,水价相应等额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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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实行以月度为结算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六、收入的用途
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推行智能化管理,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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